國家機關設立的非常設性工作機構是國家機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人員構成也是比較復雜的。其中,從事公務的非正式在編人員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一直是一個爭議性問題。本文上海律師咨詢網將就此問題進行探討,并結合上海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進行分析。
一、非正式在編人員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非正式在編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編制范圍外,但經國家機關同意,依照規定享有一定待遇和福利的人員。他們與正式在編人員相比,不具備編制管理和公務員法律地位。在職權范圍內從事公務,其行為與正式在編人員相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與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是依法錄用、享有國家工作人員待遇、在國家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從事行政管理、監察、審判、檢察等職務的人員。因此,從事公務的非正式在編人員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其法律地位是值得探討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及案例
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中從事行政管理、監察、審判、檢察等職務的人員。非正式在編人員在職權范圍內從事公務,其行為與正式在編人員相同,因此也應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此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非編人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從事公務的非正式在編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非正式在編人員從事公務具有明顯的國家工作人員屬性。
相關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非正式在編人員貪污案件。在判決書中,法院明確指出,非正式在編人員從事公務的行為,應當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行為,其在行使公務過程中發生的貪污行為也應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之一。
同時,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曾審理過一起非正式在編人員受賄案件。在判決書中,法院指出,非正式在編人員雖然不具備公務員法律地位,但在職權范圍內從事公務的行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屬性,因此受賄行為應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之一。
可見,從事公務的非正式在編人員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屬性,其行為在職權范圍內對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因此在承擔法律責任方面應當與正式在編人員相同。
三、上海地區非正式在編人員管理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上海地區的非正式在編人員管理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規對非正式在編人員的界定和規定不夠明確,導致非正式在編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不夠明確,存在管理混亂和法律風險;另一方面,一些非正式在編人員在從事公務時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確,難以嚴格追責,給國家機關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
因此,上海地區應當加強對非正式在編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明確其職責、權利和義務,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嚴格落實非正式在編人員的管理責任,加強對其日常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防范職務違法行為的發生。
四、結論
綜上所述,從事公務的非正式在編人員應當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在職權范圍內對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因此,非正式在編人員在承擔法律責任方面應當與正式在編人員相同。同時,上海地區應當加強對非正式在編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明確其職責、權利和義務,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防范職務違法行為的發生,保障國家機關工作的正常進行。
上海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隨著國家機關事務的日益繁瑣和專業化,非正式在編人員在國家機關工作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其法律地位和管理存在不足之處,需要加強規范和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需要認真研究和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完善非正式在編人員管理機制,加強對其職責、權利和義務的明確和規范,防范職務違法行為的發生,為國家機關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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