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非法獲取、運輸、銷售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 符合《說明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非法購買、運輸或出售各類珍稀或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野生動物分別達到《說明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的一半以上。 非法獲取、運輸、出售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接下來就由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非法獵瀕危保護野生經濟動物罪的界限
1、犯罪進行客觀社會行為管理方式上的不同。本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通過非法企業收購、運輸、出售自己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模型及其相關制品的行為;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則表現為一種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不僅包括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還包括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僅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二、本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1、對象要素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資源的管理,其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制度,其犯罪客體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其客體范圍比本罪要廣得多。
2、客觀社會行為進行不同。本罪的客觀經濟行為管理方式表現為企業收購、運輸、出售三種主要形式。行為人通過實施其中的任意一種,或是兼施兩種,甚至可以同時兼施三種工作行為均可構成本罪;而非法經營罪的行為則表現為專營、專賣或其他因素限制買賣的物品,和買賣進出口配額許可證或進出口原產地證明自己等等一系列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行為,由于我國非法經營的內涵發展較為豐富,非法經營環境行為的方式也因此而多種方法多樣。
三、本罪與走私珍貴動物和珍貴動物產品罪的區別
1、走私珍貴動物和珍貴動物產品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非法運輸、攜帶或者郵寄珍貴動物及其產品進出中國的行為。就犯罪對象而言,兩者均涉及侵犯珍貴動物,但作為走私珍貴動物及珍貴動物產品的罪行,犯罪對象既可以是珍貴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也可以是珍貴的非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侵權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資源的管理,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珍稀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制度,犯罪客體是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走私珍稀動物及其產品罪的客體是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其直接客體體現在國家禁止出口珍稀動物及其產品的制度上。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特征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但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產品罪的特征是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運輸的珍貴動物及其產品。
2、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進行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發展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就是十年達到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需要特別對于嚴重的,處十年通過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可以沒收個人財產。
非法取得、運輸、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嚴重”的犯罪; 非法取得、運輸、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上述規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特別嚴重”: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科研繁殖的順利進行; 利用武裝掩護實施犯罪;利用特種車輛、軍用車輛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造成其他重大損失。非法取得、運輸、銷售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制品,價值超過十萬元的; 非法獲利超過五萬元的;有其他情節嚴重的,視為“重大案件”。非法取得、運輸、銷售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制品,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特別嚴重”: 價值超過二十萬元的;非法獲利超過十萬元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進行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和其他企業直接經濟責任管理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以上就是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上海經濟犯罪律師揭秘:非法侵入 | 上海經濟犯罪律師解讀收受房屋、 |
如何確定構成仿造有價票證罪?看看 | 上海經濟犯罪律師在線解析走私普 |
上海經濟犯罪律師將為您分析關于 |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刑罰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