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造有價票證罪的判刑標準: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捏造、倒賣捏造的有價票證罪,是指捏造或許倒賣捏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行為。接下來就由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如何確定構成仿造有價票證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變造或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動的定性
變造與捏造是兩種分歧的行動偏向,是以,變造或許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動,不是當然地包含在捏造、倒賣捏造的有價票證行動當中,不宜間接根據捏造、倒賣捏造的有價票證罪科罪量刑。然則,在審訊實踐中,常常遇到以營利為目標,變造、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的案件產生,且嚴重地傷害市場秩序,應該追查該類案件的刑事義務。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懲罰倒賣車、船票的犯法份子若何合用法令條目的題目的批復》中劃定:以營利為目的,用涂改、挖補等方法變造車、船票,構成犯罪的,適用原《刑法》第124條,定為偽造車、船票罪。但是,對于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最高司法機關沒有作出明確司法解釋。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倒賣變造的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應當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處理。
二、本罪與捏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邊界
本法第177條劃定了捏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此中的捏造金融票證行動與本條劃定的捏造有價票證行動有類似的地方:兩者在客觀方面都有營利目標,在主觀方面都實行了捏造的行動。兩者的差別在于,犯法工具分歧,捏造有價票證罪的犯法對象是車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質的有價票證;而捏造金融票證罪的犯法對象則是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信用卡等金融性質票證。由于上述犯罪對象的不同,兩種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不同,即客體不同,因而對兩種犯罪歸入不同案件,所以,對于行為人既偽造有價票證,又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如果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數罪并罰處理。
三、既遂與得逞的認定
關于捏造有價票證罪來講,只需因此營利為目標捏造了上述票證,豈論是不是曾經銷售或者使用,就構成犯罪既遂。對于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和倒賣車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購買或者銷售行為完成之一的,就構成犯罪既遂。
四、仿造有價票證罪的量刑標準
1、仿造有價票證罪的判刑標準: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價票證的管理活動,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等有價票證,這些票證都表示一定的貨幣數額,對于發展我國的交通運輸、郵電事業,具有重要意義,并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上述票證,不僅直接給國家經濟造成損失,而且給國家的票證管理活動以及同票證管理有關的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動造成危害,因此,必須依法懲處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為。以上就是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如何確定構成仿造有價票證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經濟犯罪律師在線解答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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