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研究的司法文獻樣本選自中國司法文獻網、維克數據庫、北京大學法寶和刑事審判文獻。在中國司法文書網絡、科威特數據庫和北京大學法寶平臺上搜索關鍵詞“內幕交易、內幕信息犯罪、非法所得”,刪除執行、減刑和假釋裁決、指定管轄決定后,選擇32份相關文書作為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對象,時間跨度為2009-2021年。上海律師事務所來為您講講有關的一些情況。
從樣本的統計結果來看,在利好信息披露前買入股票,披露后全部賣出的有24例,占總樣本的75%;在利好信息披露前買入,披露后未賣出的有5例,占總樣本的15、63%;被告利用利空消息賣出股票規避損失的案例有3起,占總樣本的9、37%(詳見圖1)。
法庭在審理上述案件時,共有20宗案件,占樣本總數的62、5% ,以實際收益法計算非法收入,另有5宗案件則以其余股票在指定基準日的賬面收益計算非法收入,其中7宗案件的被告在內幕交易中沒有賺取利潤或避免虧損,法庭只判處象征性罰款,占樣本總數的21、87% (見圖二)。
本文通過對32起內幕交易犯罪案件中股票交易時間、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信息實現、持有剩余股票等內容的梳理,發現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的違法所得計算方法存在幾個問題:
實際所得法是法院進行慣常設計采用的方法。從樣本案例分析中可以發現,法院采用實際所得法計算的違法所得高達62、5% ,遠遠超過賬面所得法15、63% 的比例。
實際收入法雖然可行性高,但根據刑法原理,犯罪人的責任取決于其行為的違法性,而違法性必須受到客觀因果關系的制約,即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數額必須受到內幕信息的影響。
實踐中有很多情況,你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買入股票,但在內幕信息披露一年或一年以上后賣出標的股票,然后立案,實際所得認定為違法所得。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產生一個問題——內幕信息是否足以影響一年的股價?如刑事審判參考案例756號小內幕交易案,被告人在股票復牌7個月后才全部清倉,法院仍按實際收入法計算違法所得。
如果有其他政治和經濟因素導致基礎股票價格持續上升,實際收入法的通過,是否不合理地增加了刑事罪犯內幕交易行為的違法性,夸大了其社會危害性,以致最后的處罰不當?如果行為人在內幕消息披露后經歷了股價的上漲,但其選擇在拋售后持有一段時間,遭遇暴跌,采取實際收益法,是否會導致對行為人的錯誤評估更多地來自市場因素而非內幕消息,從而使行為人因為一些意想不到的、幸運的因素而逃脫應有的制裁?
但根據對樣本案例的分析,我們發現,在有利內幕信息的情況下,只要被告賣出股票并獲利(無論有利內幕信息是否兌現,無論是在內幕信息公開之前還是之后賣出),法院基本都會采用實際收益法計算被告的違法所得。
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這意味著,即使內幕信息對股票價格的影響尚未產生或者已經不存在,只要行為人賣出股票,就以賣出金額減去買入金額,扣除交易成本計算違法所得。這種不考慮內幕信息對股價影響的時效性計算方法,違背了內幕交易的本質。
上海律師事務所解讀:“公安網安 | 內幕交易罪中的違法所得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