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罪的違法所得同時企業涉及罪質和罪量,決定了行為人是否能夠構成一個犯罪活動以及處以怎樣的刑罰,對公民個人自由和財產進行權利能力有著極大的影響。但現行刑法和司法解釋我們對于“違法所得”的計算技術缺乏具有明確相關規定。上海律師事務所來為您講講有關的一些情況。
實踐中案情復雜,各法院關于適用的標準也多有不同,對于該問題,計算時點不同、方法通過不同,“違法所得”的結果均可能發展存在一定差異。
在32項判決的基礎上,對內幕交易犯罪中不同情形下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進行了總結和分析。除非另有說明,本文所稱內幕交易對象是指股票。
一、內幕交易罪中的“違法所得”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內幕交易、內幕信息披露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所得”,是指通過內幕交易獲得或者避免的收益或者損失
筆者認為,界定內幕交易罪中 "違法所得 "概念的關鍵在于其本質而非術語。內幕信息知情人基于信息優勢地位為投資者獲取了極不公平的交易機會,并主動利用這一機會實現盈利或避免損失,產生非法收入。因此,非法所得不是指行為人獲得的貨幣資金或所持有的股票,而是“基于資本市場上有價值的、重大的未公開信息的相關金融交易的獲利和避免損失”,本質上是“內幕信息經濟價值的實現(從行為人的角度看)”或現金評估。
二、內幕交易違法所得計算方法概述?
通過對樣本案例的分析,不難發現,在實踐中,法院通常采用兩種方法計算內幕交易行為人的違法所得:一種是實際收入法,另一種是賬面收入法。
(一)實際所得法
實際收益法,又稱凈利潤法或差額法,是以銷售額減去購買額和相關交易費用的余額作為非法收益。從本質上講,是建立一個頭寸的成本與銷售一種金融商品的頭寸所得收入之間的差額。由于相關數據的可用性和計算的簡單性,這種方法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二)賬面收益擬制法
內幕交易者持有的股票雖未作為現金利益兌現,但涉案股票在某一時間或某一時段的市場價格仍可用于驗證因內幕信息影響而產生的賬面升值程度,可作為準備內幕交易犯罪違法所得的方法。但是,何時應以股價作為計算基準的問題就出現了。
犯罪時的股價、內幕信息披露后的最高股價、內幕信息披露后一段時間的均價,還是行為人最后一次賣出的股價(如果行為人賣出部分股份持有部分)?實踐中并沒有建立統一可行的標準,法院也很少在裁判文書中說明選擇基準價的原因。
上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內幕交易的實質就是在于行為人可以利用內幕信息對股價的影響企業實現經濟利益的定向輸送。所以,違法進行交易管理行為的獲利能力或者避損,只有在經濟上與內幕信息社會價值研究具有因果關系聯系時,才能夠在法律上將其認定為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
上海律師事務所解讀:“公安網安 | 實務中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計算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