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新刑法以來,在總結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在第三章第一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專門規定了破壞產品質量管理秩序罪,隨后最高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應用中暴露出的問題,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釋,對維護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在該類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中仍存在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需要在理論上進行探討,學術界對這些問題的評價也很多很高。本文試圖在前人成果的基礎上,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一類犯罪的典型代表,以及相關犯罪中的一些問題,談一談自己的認識,以求教于學界同仁。
以牟取非法企業利潤為目的的直接進行故意。其中既有直接意圖,也有間接意圖: 行為人知道他或她在生產和銷售的產品中摻假,將其冒充為真正的、不合格的或不合格的產品,并希望或允許這種結果發生; 不僅如此,行為人還主觀上為了獲取非法利潤。
只有間接意圖,而不是直接意圖:即故意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知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會危害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危害用戶和消費者,任其損害發生。如果行為人有直接主觀意圖,即希望造成這種有害結果,應當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不能視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對于上述三種觀點,筆者認為,并非不合理,而是有偏見的。作者觀點:我們可以進一步細分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犯罪目的是“典型的直接故意”,與犯罪行為直接追求的有害后果相一致。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客體或法益主要是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行為人對秩序的抽象危害主要體現在“銷售量大”“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等具體危害結果上。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有關的行政經濟和刑事法規,破壞了法律保護的秩序,那么他就是在直接和故意地追求這種秩序,否則就不可能實現其獲取非法利益的目標。
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只能是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直接意圖,屬于作者所稱的“非典型直接意圖”,其故意指向的本質客體是破壞國家有關法律保護的法律秩序的抽象危害結果,行為人不具備直接追求“嚴重危害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等具體危害結果的心理,這種能夠被人們直接感知到的危害結果只是行為人追求的抽象危害結果的具體體現。
筆者認為,并非所有罪行都可以分為既遂和未遂,只有那些對社會危害性極大、刑法只用定性因素來描述其罪行的罪行,不僅應該因其既遂而受到懲罰,而且應該因其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的刑法,以及其懲罰國家的企圖而受到懲罰。
如果謀殺未遂,但該行為是故意的,仍構成犯罪未遂形式。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該行為所指明的法律的性質,而且該行為所指明的法律的數量程度決定了該行為是否應受到《刑法典》的負面評價,因此沒有必要討論企圖的地位。
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條的定性定量規定的,構成一個犯罪;在任意一方面不符合的,則只是一種違法,由其他國家法律制度調整。關于這一點,已經有很多學者研究做了較好的表述:凡是可以用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工商企業管理等法規方面進行及時調整的,就不處罰該種犯罪未遂。
應當給其他一些法律教育手段諸如海關法、公司法、銀行法等留有處罰的空間。如果對這類網絡犯罪也處罰其未遂,那么通過其他經濟法律服務部門就少有作為了。我們教師必須根據實際的而不是口頭懂得刑法是最后教學手段,是其他部門法的強大后盾。
只有當危害人類行為對社會的危害超過世界其他公司法律政策調整的范圍,構成刑法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時,才能由刑事責任法律問題加以調整——定罪判刑。
因此,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刑法典》第三章所界定的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一般不會以未遂犯罪的形式受到懲罰,因為根據刑法,這些犯罪是法定犯罪,還有一系列可以適用的行政經濟法律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