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一些條款使用了違法犯罪的術語。《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或者工具的,或者明知是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或者工具而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上海法律咨詢網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再比如,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特征:
(一)形成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凌弱小,傷害群眾的;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
刑法上違法的其他學生表述教學方式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反我們國家政策規定,不履行社會法律、法規,破壞中國國家經濟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等形式。
如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違反交通安全運輸企業管理會計法規,因而可以發生具有重大風險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教育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到了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物流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方面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法性是指沒有合法權利或者根據合法權利而實施的違反法律規范強制性要求的行為一般來說,違法性應該與其相應的法律地位相比較。比如非法拘禁罪的非法拘禁,就要和相應的合法拘禁進行對比。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后拘留犯罪嫌疑人、將罪犯關押在監獄,都是合法拘留,是合法行使拘留權的行為,不是非法拘留。行為人因不具有適當拘留他人的權利,或者不適當行使拘留他人的權利,涉嫌非法拘禁罪,也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罪。刑事偵查人員違反訊問條例,在看守所外訊問犯罪嫌疑人超過期限而不將其送看守所羈押,造成危害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相應的行為是指經批準有資格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行為,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款或者變相吸收公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下罰款。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正確區分私人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限,并不意味著任何私人借貸都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只有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才有必要運用刑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進行規制,在沒有違法原因和阻止責任的情況下,才能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污。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貪污的,以共犯論處。從這一條款可以看出,具有一定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相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對公共財產享有一定的占有、管理和使用的權利,這是他們的合法權利。
但是,上海法律咨詢網注意到,有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在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且沒有障礙的情況下,則涉嫌貪污罪。也可以體現為違法性應該有與合法性相對應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