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zhí)行:
1、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于“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4、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