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處強奸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強奸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對于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于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奸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為依法懲處強奸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強奸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對于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于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奸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