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顯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采用開、關等手段,足以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的。
二、關于盜竊油氣未遂的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
(二)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鉆、電鉆、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在金店以舊換新,稱重被騙,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