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從成立詐騙罪免于刑事處罰角度的來看,“歸還款項”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起訴:
根據《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只有屬于數額較大且具有如下情形之一時,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或不起訴:(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的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結語:
總的來說成立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認識對方“自愿”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