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事律師 民法典房地產登記會影響受賄嗎?
基本案件。
甲某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乙某。因此,甲某收到乙某給予的房屋(未發行房地產證明書),價值200多萬元,甲某改裝房屋,事件發生前居住1年以上。甲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的認定沒有異議,但受賄犯罪的形態既遂還是未遂有爭議。
甲某實際占有該房地產,但沒有辦理戶籍手續,沒有取得所有權,該房地產沒有民事法律上的完全支配權和使用權,沒有達到受賄的占有自己標準,甲某的受賄行為還處于未遂狀態。
另一個意見是,甲已經實際控制了該房地產,其受賄行為已經完成。
解釋紀律的說法。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09條規定,房地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注冊,沒有生效的注冊,沒有生效,但法律除了另一個規定。這意味著通常住宅所有權的歸屬以登記簿的名字為基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是權利人享有該房地產權的證明書,這是民法對民事權利人相應權利的規定,主要為對抗第三者設置,具有權利證明書和公示作用。但是,注冊不是物權變更的要件,只是在沒有注冊的情況下物權變更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者。家作為賄賂進入刑事法律關系,自然脫離民事法律的場所,由刑法指導調整。因此,判斷受賄犯罪是否實施需要從刑法的角度進行評價。
2007年7月,《兩高》《關于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職員利用職務便利為委托人尋求利益,收到委托人家、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利登記或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權利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在實踐中,應堅持綜合證據判斷受賄人是否實際控制住房,不限于物理占有或使用。主要包括:
一是行賄雙方的主觀故意:行賄人是否有具體的委托事項,受賄人是否利用相應的職務方便受賄人接受財產的起意和受賄雙方達成合意的具體過程等。
二是實際控制住宅的客觀事實。例如,住宅的實際居住者是誰,住宅的鑰匙掌握在誰手里,水電、房地產費用由誰支付,事件發生前住宅的使用狀態是否突然變化等。
不辦理房地產票,國家工作人員可能完全控制房地產。如果雙方有明確的送貨、收貨意義,國家工作人員實際占有房屋,可以認定為受賄。
上海民事律師在上述案例中,甲某裝修了房子,事件發生前住了一年多,顯然符合實際控制的標準。當然,即使該房屋被乙某用于抵押貸款等其他用途,也不能影響以房屋名義所有者與貸款銀行的民事法律關系,對甲某構成受賄的刑事違法評價。
【執行紀人的說法】
上海民事律師 近年來,利用房地產買賣進行權利交易是賄賂犯罪中常見的表現形式。為了逃避住宅信息登記、領導干部個人財產和重大事項申報等剛性制度的監督制約,受賄人和受賄人經常達成協議,以他人代理或匿名登記等方式接受住宅。紀檢監察干部要把握法治精神和紀檢監察工作的一致點,正確區分普通民事行為和貪污行賄犯罪的界限,防止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善于從外觀上看起來合法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挖掘出本質上違反紀律的犯罪事實,有效地調查貪污行賄、權利交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