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是由國家出資或控股的法人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國有公司中,長期聘用的管理人員是企業的中堅力量,其性質和地位備受關注。圍繞國有公司管理人員的性質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本文上海律師咨詢網將就該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一、國有公司管理人員的職責
國有公司管理人員的職責包括:管理企業的日常運營和發展戰略,推動企業的改革和轉型升級,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增值,促進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這些職責是國家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國有公司管理人員的性質
對于國有公司管理人員的性質,一般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待,即是否屬于從事公務的人員和是否受國有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1.是否屬于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中,具有行政管理權力或承擔行政職責的人員。國有公司管理人員雖然在企業中具有重要的職責和權力,但并不屬于行政管理范圍,不具備行政管理權力,因此不應視為從事公務的人員。
2.是否受國有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財產權利和其他民事權利。因此,國有公司的管理人員屬于受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管理人員是公司中的職員,其職責是通過經營管理企業來實現公司的利潤最大化。
三、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這個制度下,人民當家作主,各民族一律平等,推行民主集中制,國家機關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
國有企業法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的出資人是全體人民,由國務院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出資人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財產權利和其他民事權利。”
四、相關法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國有企業職工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受行政法律制度的管轄,其勞動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中國石化集團公司與劉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該案中,劉某某原為中國石化集團公司下屬單位的經理,其職務屬于管理人員。最終,法院認定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普通勞動合同關系,而不是行政機關聘用的關系,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五、上海的相關規定
上海市出臺的《上海市國有企業國資監管辦法》規定,國有企業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國有企業法的規定行事,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國有資產或者進行非法經營活動。
六、結論
綜上所述,國有公司長期聘用的管理人員既不屬于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不屬于行政機關聘用的人員,其性質是受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此,在其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應當遵守公司法和國有企業法的規定,不得侵占國有資產或者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此外,國有公司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上海市也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職責和義務,要求其在企業經營管理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護國有資產和維護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
七、建議
在實踐中,國有企業長期聘用的管理人員常常存在職責不清、權責不一的問題,容易引發管理混亂、資產流失等問題。為了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建議國有企業在聘用管理人員時,應當明確其職責和義務,并與其簽訂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在勞動糾紛發生時有據可依。同時,國家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國有企業長期聘用的管理人員的性質和職責,以規范企業管理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和社會公共利益。
八、總結
上海律師咨詢網認為,國有企業長期聘用的管理人員是受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其不屬于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不屬于行政機關聘用的人員。在其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應當遵守公司法和國有企業法的規定,不得侵占國有資產或者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國有企業與管理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應加強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執行,規范國有企業的管理行為,保護國有資產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