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詐騙,是指受騙人與被害人并不同一的情況下,受騙人處分被害人的財產,受騙人本人沒有財產損失,被害人則沒有受騙的詐騙。
三角詐騙理論是用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的有力工具。例如著名的教學案例:甲欺騙為乙打掃房間的保姆,聲稱自己是甲的新任秘書前來取乙忘記帶走的電腦,保姆相信,將乙的電腦交于甲。此時甲的行為即為欺騙保姆處分乙之財產的詐騙,并不按照利用保姆的無知而成立的盜竊罪間接正犯來處理。
判斷三角詐騙還是盜竊罪間接正犯的標準,通說認為是三角關系中的受騙人與被害人是否屬“同一陣營”,即從一般人的角度,受騙人處于為哪一方利益提供服務的“立場”:如果處于騙子陣營,則屬于盜竊罪間接正犯中被利用的中介行為人;如果處于受害人陣營,則屬于三角詐騙中的受騙方。(對是否“同一陣營”的判斷存在三種學說,“事實貼近說”關注的是處分人與被害人是否“有事實上的密切關系(尤其是共同持有的關系)”;“規范貼近說”判斷的是處分人是否“立于被害人的地位并基于已經存在的親近關系而能處分被害人的財產”;“權限說”要求處分人“必須有法的權限”。林東茂 :《刑法綜覽》,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369頁 。)保姆案中,受騙人保姆處于為主人利益服務的立場,屬于受害人乙的陣營,所以甲被認為成立詐騙罪,而非盜竊罪的間接正犯。這種解釋符合人們日常生活中對詐騙罪的觀察和判斷。人們會說“他騙了那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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