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以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 )的規定:
醉駕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關于醉駕的處罰標準:總體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個部分——行政責任處罰標準相對容易理解;通過解讀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可理解具體的刑事責任處罰標準,包括拘役和罰金對應的量刑因素,以及從重處罰和數罪并罰情況。

一、行政責任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91條,醉駕行為結合車輛是否屬于營運用途、是否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等,主要分為三檔處罰標準:
1、第一檔:
情形:醉酒駕駛非營運的一般機動車輛,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處罰: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注意: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曾被處罰,還將面臨并處10日以下行政拘留。
2、第二檔:
情形: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處罰:處15日行政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