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實施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接下來就由上海詐騙罪律師為您講解分析組織領導金字塔銷售活動和其他犯罪的邊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組織領導傳銷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主要是指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刑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金融詐騙罪和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 有人認為,在傳銷中,“拉頭”和“騙取入場費”的含義具有欺詐性質,符合欺詐犯罪的要求。 我們不同意這一觀點,事實上,無論什么樣的欺詐犯罪,受害者都會把錯誤的理解和“自愿交付”作為重要文件,在傳銷活動中,雖然很多情況下受害者一開始就不被告知,但一旦被告知,他們往往非常活躍,從受害者到犯罪者, 并且該行為連續重復,復制變為動態MLM行為。 因此,受害者的特殊情況,再加上金字塔方案的持續“傳播”、“傳播”、“傳播”甚至“教化”,如果把受害者的欺騙行為整合到“組織”和“領導”的整體行為中,僅僅看到金字塔方案中的欺詐行為是片面的,更不用說那些知道金字塔方案是欺詐的人了。 但愿意成為其中之一,這根本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由此可見,從本質上講,金字塔計劃應該屬于“經濟邪教”,它不僅嚴重腐蝕人們的心靈,而且還從人們的心靈中獲取不義之財,嚴重擾亂經濟秩序。 下面僅以籌資詐騙為例說明兩者的界限。
二、組織領導傳銷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在《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之前,很多傳銷行為都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刑法修正案(七)》頒布后,本罪與非法經營罪形成部分競合關系。根據MLM的禁入規定,團隊支付的MLM是根據線下的銷售業績來計算和返還線上的報酬。因此,這種MLM本質上是一種商業活動。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傳銷包括《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三種傳銷方式的前提下,組織、領導"團隊有償傳銷行為不僅設立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設立了非法經營罪,兩者之間存在法律競合關系。但根據《MLM禁止條例》,在拉人頭、"騙取入會費的傳銷活動中,傳銷組織者、領導者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數為基數計算并向被發展人支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以繳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因此,從性質上來說,這兩種傳銷行為在性質上不屬于經營活動,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它們與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規定不存在競合關系。
由于《刑法》第224-1條是相對于《刑法》第225條而言的特殊規定,對于組織、領導以“團隊薪酬”進行傳銷活動的行為,應當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適用《刑法》第224-1條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如前所述,當整個網絡傳銷組織活動環境造成影響嚴重經濟后果時,由于《刑法》第224條之一只規定了對組織者、領導者進行定罪處罰,無法對其他學生積極參加者按照本罪定罪處罰,所以,我們中國主張在這種發展情況下,對其他企業積極參加者方面還是一個可以定非法經營罪的,這也充分體現了本罪與非法經營罪之間的交叉競合法律關系。以上就是上海詐騙罪律師為您講解分析組織領導金字塔銷售活動和其他犯罪的邊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詐騙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咨詢上海律師合同詐騙怎么處理是 | 上海詐騙罪律師淺談特定關系人與 |
上海詐騙罪律師解說:阻礙解救被 | 上海詐騙罪律師帶您了解非法剝奪 |
如何應對網絡詐騙?上海詐騙罪律 | 上海詐騙罪律師解讀男子為查前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