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對象由其所侵害的客體的多重性所決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接下來就由上海詐騙罪律師律師為您講解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如何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販賣、綁架、兒童犯罪和妨礙司法之間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進行不同。盡管二者都可能同為侵犯其他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然而前罪還侵犯自己國家政府機關的聲譽。
2、客觀發展方面進行不同。妨害公務罪只能是以家庭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阻礙我們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的解救公務,而本罪阻礙的方法通過多種形式多樣,但都只能是利用技術職務阻礙,且被阻礙的解救活動。被妨害的公務必須是國家教育工作相關人員需要執行的解救公務;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礙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又可以是其他組織公民的非公務的解救活動。
3、主觀方面不同。 在主觀上,阻礙公務罪只需要知道國家工作人員從事何種公務,從事何種公務。 本罪是主觀上知道妨礙救活婦女兒童的官方活動的人。
4、科目區分。 妨害公共事務罪是一般主體,妨害公共事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負有救助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本罪與聚眾阻撓解救被買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體進行不同。本罪除侵犯我們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解救中國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外,還侵犯其他國家政府機關的聲譽,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不侵犯自己國家行政機關的聲譽。
2、客觀發展方面具有不同。本罪客觀社會行為方式多種方法多樣,且限定為企業利用技術職務實施,阻礙的解救活動可以是公務也可以提高是非公務;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行為表現形式只限定為以“聚眾”的形式,且阻礙的僅限于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消費行為。
3、主體不同。該罪的主體僅限于有救助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聚眾阻撓被收買婦女兒童救助罪的主體是實施阻撓行為的主體,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差異。該罪的主觀意圖是阻撓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正式活動和非正式活動,聚眾阻撓營救受賄婦女兒童罪的故意內容是阻撓營救受賄婦女兒童的正式活動。
5、阻礙中國解救被拐賣、綁架以及婦女、兒童罪與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界限進行二者不可侵犯的客體和主體構成要件具有相同,區別是:客觀上,本罪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主要采取行為形式,不以產生嚴重后果為條件。 但是,如果婦女得不到救助,兒童犯罪只能是一種疏忽,并構成發生嚴重后果的條件。主觀差異。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的,無論明知其行為必然發生或可能導致救援活動受阻,但意志因素是防止救援活動產生后果的愿望,主觀上,不救助被拐賣、販賣的犯罪, 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只能是不希望阻礙婦女兒童的救助或者不預見不履行救助義務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犯罪。 或者不期望發生。
三、阻攔解救被販賣婦女綁架婦女兒童等犯罪處罰
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主如果指未造成被拐賣、綁架的主婦、兒童及其支屬的危害、殞命前因;或者事后積極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態度很好等。
“阻礙解救”中“阻礙”的行為多種多樣,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泄露解救的執行人員、時間、步驟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買人與被收買人之間非法形成的婚姻、收養關系時,宣布這種關系“合法”予以維護;對要求解救的被收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進行威脅、蒙騙,令其不得報案,要求解救;責令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與買主共同生活;向上級部門或要求提供協助的其他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的情況或拒絕提供或隱瞞情況;利用自己知道內情的便利為他人如何阻礙解救出謀劃策等。以上就是上海詐騙罪律師律師為您講解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如何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詐騙罪律師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咨詢上海律師合同詐騙怎么處理是 | 上海詐騙罪律師淺談特定關系人與 |
上海詐騙罪律師帶您了解非法剝奪 | 上海詐騙罪律師分析組織領導金字 |
如何應對網絡詐騙?上海詐騙罪律 | 上海詐騙罪律師解讀男子為查前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