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職員利用職務之便騙取他人購房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于這種行為,究竟應當定性為職務侵占罪還是詐騙罪?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在本文將以上海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結合司法實踐,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
一、職務侵占罪和詐騙罪的概念
職務侵占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他人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二、案例分析
2018年,上海市青浦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職務侵占案件。被告人張某為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以虛假交易為名,騙取了多名購房者的購房款,并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占為己有。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屬于以職務之便侵占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另外,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近年來也曾辦理過一起類似的詐騙案件。被告人某為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職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職務便利,虛構房源信息,欺騙購房者繳納定金和首付款,數額達300余萬元。法院認定被告人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
三、案例比較與分析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職員騙取他人購房款的行為,其定性是職務侵占罪還是詐騙罪,關鍵在于是否存在欺騙行為。
若職員的行為僅僅是利用職務之便,未采取欺騙手段那么應當定性為職務侵占罪。如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張某,其利用職務之便騙取購房者的購房款,未采取欺騙手段,其行為應當定性為職務侵占罪。
而若職員的行為存在欺騙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則應當定性為詐騙罪。如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某,其利用虛構房源信息的方式欺騙購房者繳納定金和首付款,構成了詐騙罪。
在具體判斷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主要考慮以下幾點:
是否存在欺騙行為:欺騙行為是詐騙罪的核心要素,如果職員的行為中存在欺騙行為,那么應當定性為詐騙罪。
是否采取了非法手段:如果職員采取了非法手段,如偽造文件、虛構事實等手段,那么也應當定性為詐騙罪。
是否利用職務之便:職務侵占罪的關鍵在于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如果職員未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僅僅是因職務之便獲得了財物,那么應當定性為其他罪名。四、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職務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數額較大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數額較大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結論
根據上述案例和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職員騙取他人購房款的行為,其定性為職務侵占罪,如果行為中存在欺騙行為,則應當定性為詐騙罪。在判斷時需要考慮實際情況,主要考慮是否存在欺騙行為,是否采取了非法手段,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等因素。職務侵占罪和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判斷。
上海地區在此類案件中也有自己的相關規定,如《上海市司法局關于貫徹落實刑法修改案的通知》規定:“職務侵占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數額較大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于職員騙取他人購房款的行為,上海市公安機關也會嚴格打擊,加大監管力度。例如,2019年上海市公安局就開展了為期兩個月的專項行動,對“房產中介騙貸”等犯罪活動進行打擊。此次專項行動共破獲案件181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61人,繳獲作案工具及資金200余萬元。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職員騙取他人購房款的行為不僅損害了購房者的利益,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應當嚴格打擊。在實踐中,我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相關因素,正確定性該行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擊和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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