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權力,繼承人也享有放棄繼承權的自在。然則不是所有的放棄承繼行動都無效呢?事實上,法律對放棄繼承權行動配置必定的限制。對于放棄繼承的不同情形,法院采取的裁判規則也不甚相同。現上海市繼承法律師為你分析放棄繼承的那些事兒!
繼承權放棄又稱為承繼丟棄、承繼放棄,是相對于繼承接受而言的,指的是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承人放棄承繼行動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只要有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放棄繼承也自應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時才能發生效力。
【相關法律依據】
(一)《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承繼開始后,繼承人放棄承繼的,應當在遺產處置前,作出放棄承繼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收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地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遺產中的相關部分根據法定承繼辦理:(一)遺言繼承人放棄承繼或許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三十三條 承繼遺產應該了債被繼承人依法應該交納的稅款和債權,交納稅款和了債債權以他的遺產實踐代價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46條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執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47條 繼承人放棄承繼應該以書面方式向其余繼承人表示。用行動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第49條 繼承人放棄承繼的意義表示,應當在承繼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50條 遺產處置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承繼翻悔的,由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詳細來由,抉擇是不是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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