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贍養親屬老人,能否分得適當遺產典型案例某村村民李某英無兒無女,丈夫早逝,僅靠自己開個小賣部賣雜貨掙錢度日。2017年春節,李某英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鄰居賈某蘭一家平素與她關系較好。李某英患病后,賈某蘭更是日夜看護,服侍照料。2018年夏天老人去世,留有一間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遺產。
李某英的娘家侄子李某墻前來繼承。該村村民委員會認為李某英的遺產應分給賈某蘭一部分。
但李某墻說賈某蘭不是李某英的親屬,不能繼承遺產。
那么,賈某蘭自動贍養非親屬老人,可否分得適當的遺產?
上海遺產律師指出本案涉及非繼承人能否分得適當遺產的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在本案中,李某墻是李某英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內。又沒有李某英的遺囑指定,對李某英又未盡過什么扶養義務,因而他沒有任何權利繼承李某英的遺產。而賈某蘭平時對李某英很照顧。李某英患病后,更是日夜看護,服侍照料,她雖非李某英的繼承人,但其對李某英扶養較多,有權繼承李某英的部分遺產。其余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部分,應歸該村村民委員會所有。
索引:《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法》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依《繼承法》可以分得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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