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常某與秦某于1995年結婚,婚后夫婦二人一直與岳父秦某斌在一起生活,家庭和睦。因只有一個女兒,視常某如同己出。常某也與老人相處融治,待岳父如同自己的親生父親。
可惜好景不長,1999年,妻子秦某時常感到頭部疼痛,到市中醫院一查,發現患惡性腦瘤因生活條件有限,又延誤治療,不久便離開人世。秦某斌老年喪女,悲傷過度,從此一病不起。次年,常某經人介紹認識了鄰村女子米敏,與其結婚,雖然女婿另娶,但仍像過去一樣伺候老丈人,同妻子一起料理岳父的日常起居,請醫問藥。2008年,秦某斌因病去世,常某又為他料理了后事。
不久,秦某斌之妹秦某麗聞訊趕來,要繼承哥哥5間平房和2萬元存款的遺產。她認為,常某是外姓人,且已經另要,不能繼承秦家的遺產,常某與之理論未果,遂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繼承秦某斌的遺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么,喪偶女婿有繼承岳父遺產的權利嗎? 上海遺囑律師與您一探究竟。
本案涉及喪偶女婿、喪偶兒媳繼承權的問題。喪偶女婿、兒媳與岳父母之間不存在血緣上的關系。而是姻親關系。所謂姻親關系是指以婚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法定繼承是以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為基礎的。正常情況下,配偶一方死亡,隨著姻親關系的結束,另一方就喪失了法定繼承權。但是我國立法為鼓勵喪偶女婿、兒媳對岳父母、公婆承擔贍養義務,規定在其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岳父母公婆的遺產。其他任何人不得剝奪這種權利。《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間題的意見》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主要扶養義務。在本案中,常某再婚后,仍一如既往地照顧岳父秦某斌,并且為他養老送終,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秦某麗是秦某斌的妹妹,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不能繼承死者遺產的。因此,常某是被繼承人秦某斌合法的遺產繼承人,有權繼承秦某斌的遺產。
《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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