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有形式意義上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之分。接下來就由上海遺囑糾紛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共同遺囑,夫妻共同遺囑有效嗎。
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言,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言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言。嚴格意思的共同遺言指的是2個或2個以上的遺言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干的意義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于同一遺書上。在這種情況下,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
實踐中,共同遺言在內容上平日有三種體現:一是互相指定對方為本人的遺產繼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工資遺產的繼承人;三是互相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共同遺言擁有互相牽制性,在必定程度上限制了遺言的完整自在,特別是在遺囑的修改等方面。因此,各國立法例在此問題上并未表現出高度致,部分國家的立法仍是有條件承認,而部分國家則完全禁止共同遺囑。
共同遺言最大的法令問是題是撤銷權的問題。即在共同遺言人一方先作古的情況下,生活方如何行使撤回其遺言意義暗示的權利。共同遺囑的撤銷或者撤回,不同于個人遺囑的撤銷:前者有先死亡一方的利益的潛在保護的問題,而后者則純粹為一個意思自治的問題。
依據分歧范例的共同遺囑,我們大體可以將撤銷的規則歸納如下:
1.關于互相指定對方為本人的遺產繼承人而且無進一步商定遺產終究措置體式格局的夫妻共同遺言,撤回權不存在任何問題。比方,夫妻兩邊共同約定,若一方先死,那么則由生存方繼承先亡方之遺產。在這種共同遺囑中,一方死亡則其遺囑發生效力而生存方式的遺囑失效,當然不存在撤銷權的問題。生存方式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來作一個新的遺囑或者無遺囑而適用法定繼承。
2.關于互相指定對方為本人的遺產繼承人并劃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的共同遺言,生活方僅得就共同遺言所指定的財產中本人小我私家的財富實施變更處分,而死亡方在其同遺囑中的自有財產直接由第三人繼承,而不能由生存方先繼承。這一規則平衡了對先死亡方遺囑的尊重與生存方遺囑(撤回)自由。
3. 關于互相以對方的遺言內容為前提的共同遺言,在一方的遺言內容曾經施行的情況下,另一方的撤回權將受到限制,根據公平原則,生存方必須支付等值的對價后方可行使變更或撤回權。
總結而言,共同遺言在必定程度上可以或許表現夫妻的共同意志,應該失掉法律的認可。咱們能夠看到,共同遺言在理想生存中其實不常有,我國司法實踐也未以共同遺囑不屬于法定的遺囑形態而否認其效力。只是共同遺囑涉及的情況較為復雜,需要平衡兩方的利益,特別是方先死亡,生存方式可能會面臨情勢發生嚴重變更的現實。因此,在現行立法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在司法審判中需要特別注意平衡先死亡者的遺囑意愿與生存方式的遺囑自由。
聯系我國的實際,夫妻一方去世以后,其配頭及其他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每每不急于對遺產進行分割,更多的情形是比及另一方也死亡之后,由他們的晚輩進行分家析產。在這種文化傳統與實踐中,承認甚至是推廣共同遺囑具有一定的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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