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那么什么是放棄繼承權,怎么放棄繼承權呢?如果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時候,以下就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整理的相關內容,聽聽華律網小編給出的具體意見。
一、受遺贈人可以放棄接受遺贈嗎?
遺贈人經由過程遺言指定受遺贈人,受遺贈人能夠接收遺贈,也能夠放棄接收遺贈的權力,法律是同意的。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權,法律沒有規定流動的體式格局和步伐,只要受遺贈人向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明確表示即可。表達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另外,如果受遺贈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表示接受遺贈的也視為放棄遺贈。受遺贈人放棄接受的遺產,由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程序繼承。
二、受遺贈人接收遺贈一定要明確表示嗎?
是的,受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的二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由于在平常生存中,受遺贈人由于某些緣故緣由不愿接受遺贈,又不明白地表示出來,如果法律不規定一個期限要求其明確表示,那么遺贈的財產總處于一種權屬不明的狀態,不利于財產的流轉。
三、繼承人放棄承繼后遺產怎么處理?
繼承人放棄遺產承繼,被放棄的承繼份額就在列入承繼的承繼人中調配,假如表示放棄的是遺言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該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的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放棄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四、放棄繼承權后,還能復原繼承權嗎?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體式格局,一是書面的體式格局;二是行動的體式格局。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失掉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恢復。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承繼開始以后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五、遺產處置后,當事人是否對放棄繼承反悔?
放棄承繼的繼承人不享有要求分割遺產的權力,同時,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權也不負了責任,而且放棄行動的效能溯及至承繼開始時。在遺產處置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行動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來由抉擇是不是予以抵賴。遺產處置后,繼承人對放棄承繼懺悔的,法院不予承認因此,遺產處理后,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反悔。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無條件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于繼承關系的穩定,也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
由于放棄遺產繼承權需求明確表示,公證是最具有效能的表示方式,那么放棄遺產繼承權應當如何進行公證呢?
首先,需求抉擇公證構造,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動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請求,同時,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別人代辦署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其次,需求預備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資料。申辦放棄繼承權公正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自己的身份證實,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實。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自己與被繼承人瓜葛的證實。能夠由地點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自己具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依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承繼公證,要向當事人疏解他的權力、責任及其放棄繼承權將惹起的法律前因,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會重點檢查:(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才能和民事行動才能,以及是不是確鑿享有繼承權;(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義表示是不是實在,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檢查后覺得究竟清晰,證據充沛,當事人身份失實,擁有完整的行為能力,且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并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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