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立遺囑人依法處理自己生前所有財產及其它事務,并于死亡后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理個人財產,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下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來講解立遺囑的法律法規。
一、被繼承人身后,遺言怎么執行?
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采取的必要行為。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2、編制遺產清冊,并予宣布;
3、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二、哪些人能夠作為遺言執行人?
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 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為什么《繼承法》要規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這是因為遺囑的執行,直接與遺囑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執行遺囑難免會有偏向從而引起糾紛,尤其是當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或者遺囑的內容涉及到將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時,依靠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去處理,往往易生弊端。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保護遺囑人利益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遺囑執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親友擔任為宜。
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并有權提起關于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
三、在哪些情況下,立遺囑要有見證人?
遺言見證人,是指受遺言人約請見證遺言的自然人,或許說是遺言人立遺囑的證明人。代書、灌音、行動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是由于這三種方式的遺言相對于來講,其準確性、可靠性不迭自書、公道遺囑,由見證人見證,可防止遺囑被偽造、篡改,有助于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一個或沒有見證人的遺囑無效。
四、訂立遺言時,能夠由未成年人作為見證人嗎?
不可以,未成年人是無/限定民事行動能力人,不克不及作為遺言訂馬上的見證人。關于無民事行動能力人、限定民事行動能力人,前者不克不及識別本人的行動,不能以本人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的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子女能夠作為父母訂立遺囑時的見證人嗎?
一般也不允許,由于子女一般都是父母的繼承人,而繼承人、受遺贈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其緣故緣由不在于其是不是有民事行動才能,而在于他們與遺言有間接利弊關系,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愿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難以證明保持客觀性和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六、繼承人的債權人能夠作為訂立遺言時的見證人嗎?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也不適宜作為被繼承人、遺贈人訂立遺言時的見證人。由于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因為好處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實的客觀性、真實性,以來是這些人也不能做遺言見證人。依據無關法律說明,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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