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公房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那么公房的拆遷安置款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對此,上海遺產律師用本篇文章進行實際案例的分析解讀,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近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陸家三姐妹訴哥哥陸繼承一案的判決作出了明確答復。法院給出了明確的意見,公房拆遷款是遺產,應當按照法定順序先繼承。
邢某生前與早年去世的老伴魯老先生共有以下四個女兒和一個沒有兒子。多年來邢某一直承租一間公房。2004年9月底樓房進行拆遷,邢某的兒子魯某代母親與拆遷工作安置管理部門簽訂了中國房屋建筑拆遷風險補償方式安置服務協議,并領取了一些拆遷相關部門可以給付邢某的房屋建設安置補償費13.87萬元。國慶節活動期間魯某用13.2萬元置換了一套公房,房屋承租人寫在了自己的名下。12月初,邢某病故。由于對房屋拆遷人員安置補償款的處理不同意見我們不一,邢某的三個女兒把自己的同胞兄弟魯某告上了人民法庭,要求企業依法保護繼承祖國母親邢某名下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邢某的另一個女兒能夠明確學生表示他們放棄繼承權。原告在法庭上氣憤地表示,魯某私自處分或者母親的拆遷款,用母親的錢“購買”房屋,承租人還寫在人類自己的名下,在母親發展尚未過世的情況下就剝奪了母親的住房保障權利,違背了母親的意愿。她們一般認為,母親既然我國已經去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不能作為一種母親的遺產,她們生活當然學校有權機關依法應當繼承。
邢的兒子陸某在法庭上解釋說,他母親生前曾多次告訴他的兄弟姐妹,他是陸家的獨子。買房的話就得買在兒子家附近,買了就直接“落”在兒子名下,省了百年后過戶的錢和麻煩。所以我媽把所有的住房手續都給他,讓他辦理拆遷和購房。為了讓母親能住上冬天有暖氣的房子,在拿到拆遷安置補償款后,他很快就按照母親的意愿,換了一套公產樓,租了出去,目的是讓老人住得舒適溫馨。可惜我媽去世了,不能住她買的房子。陸某據此辯稱,其母親生前已將房屋安置補償款處理完畢,故其姐姐主張的繼承對象不存在。況且母親租住的是公房,產權不屬于個人,基于房屋租賃的房屋使用權自然不能納入遺產,公房拆遷產生的貨幣補償也不應納入遺產。為此,陸某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尊重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駁回三姐妹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進行認定:被繼承人邢某名下承租的公房經拆遷工作所得安置補償費應屬邢某生前的個人信息財產。由于邢某已經出現死亡,對于一個她所遺留的拆遷補償費13.87萬元,應作為文化遺產由其主張通過繼承的子女按法定主義第一我們繼承發展順序以及繼承。三原告與被告作為第一時間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在教育扣除被告為邢某支付的醫藥費及喪葬費近萬元后,余額由雙方之間共同選擇等額繼承,被告魯某給付三姐妹繼承款各3.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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