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至2012年1月,原告劉某某先后與甲公司簽訂了三份貸款合同,合同規定劉某某向該公司出借1600萬元,實際上只向甲公司支付了500萬元的貸款本金。甲公司已償還貸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劉某某仍根據甲公司負責人出具的對賬單和催款收據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甲公司歸還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息。針對甲公司關于貸款本息已實際清償的抗辯及相關證據,劉某某聲稱該公司已償還其他貸款。劉某英在法庭上的虛假陳述、對賬單、催款收據等證據導致人民法院做出錯誤判決。再審法院發現,劉某某是一名職業貸款人,曾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向甲公司催收高利貸非法債務,并非法拘禁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負責人在被拘留期間被迫簽署上述對賬單和催款收據。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劉某英的訴訟請求,對劉某英處以罰款,并將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偵查機關。
上海松江區中山律師提出,劉某英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多次作虛假陳述,虛構基本案件事實,屬于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故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同時,劉某英還刻意隱瞞案涉借款系高息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且甲公司實際已清償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對其行為應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處,認定為虛假訴訟。
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人為牟取暴利,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遠高于法定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高額利息約定,在借款人已經實際清償完借款本金及依法應予保護的利息后,仍通過訴訟方式向借款人主張償還借款本息。針對借款人已經清償完借款本息的抗辯及舉證,出借人往往偽稱借款人主張的還款系歸還其他借款,導致案件審理難度進一步加大。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對職業放貸人的審查和甄別,同時要重點審查借貸關系真實性、本金借貸數額和利息保護范圍等問題。對于出借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應及時將線索依法移送偵查機關,務必防范職業放貸人等通過虛假訴訟獲取非法高額收益。 上海松江債務咨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