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有一些金錢往來也是很正常的,分手后出現借貸糾紛的也很多。一對戀人戀愛期間的107次轉款是借貸還是贈與?上海民間借貸律師帶你看看這個案例。
爭議焦點
本案的主要重點是如何確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是否存在和尚欠款金額。
一審法院認為,私人貸款是指借款人的財務行為,借款人應當達成貸款協議。雖然該女子向該男子轉了107次貸款,但這并不能證明該男子向該男子借款的目的。與此同時,該女子向該男子轉賬的次數。金額與公眾普遍理解的私人貸款有很大的不同,其貸款給該男子的外觀性能違背了常識,證據不足以駁回該女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該男子不承認雙方之間的貸款關系,但該女子提供的錄音證據和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沒有什么不同,并承認她確實花了該女子的錢。如果他有錢,他會把錢給那個女人。這可以反映出該男子在要求欠款時明確同意償還,因此,應確定雙方之間存在私人貸款關系。
至于欠款金額,鑒于雙方之間存在愛情關系,將金額低于1000元的款項認定為女方對雙方感情的投資更符合生活常識。但考慮到該男子于2018年10月與他人結婚,應酌情扣除2018年11月前符合上述情況的款項。二審法院改判支持該女子的大部分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
女方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要求男方立即償還原告貸款1.5萬元;
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男方承擔。
一審確定事實
女人。男人在**年*月建立了戀愛關系。2018年10月,該男子與其他女孩結婚。自2017年9月21日起,該女子通過手機軟件向該男子轉賬107次,共計15021.37元。此外,在上述107次轉賬中,8次轉賬的金額為520元或1314元,這是一個明顯的愛情數字(其中三次出現在該男子結婚前,五次出現在該男子結婚后)。
2019年以后,還有288元.131元.105.81元.42元等非整數錢。
一審法院認為
在這種情況下,該女子認為該男子用手機紅包向該男子轉發的107筆錢是由該男子出于各種原因向該男子借來的。但是,私人貸款是指借款人的財務通行為,借款人應當有貸款協議。雖然該女子提供了一些證據,證明該男子轉賬107次,共計150221.37元,但這些證據只能證明該女子轉賬給該男子的事實,并不能實現該女子想證明該男子向該男子借款的目的。同時,在這種情況下,婦女轉賬給該男子的次數。金額與公眾理解下的私人貸款有很大的不同,其貸款給該男子的外觀性能,不合理,違背常識。此外,在該女子通過手機向該男子轉賬的軟件截圖中,沒有貸款這個詞,該男子也不承認該女子的該男子向該女子借錢的訴訟請求。
因此,一審法院不支持該婦女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后,婦女可以單獨主張自己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婦女的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上訴事實及理由:
1.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將107筆錢轉給被上訴人是真實的,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聊天記錄中充分反映了被上訴人多次向上訴人借錢,理由是家里的老人生病了。每次上訴人都通過微信轉賬轉賬給被上訴人。因為雙方當時還是戀人,所以沒有出示借據,這也符合生活常識。其次,上訴人不承認被上訴人一審中提到的520和1314代表愛情的數字。即使一審法院認定贈與,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在戀愛過程中,上訴人贈與代表愛情的含義數字也是一種有條件的贈與行為,需要對方對愛情的忠誠和婚姻作為前提。此外,上訴人轉給被上訴人的大部分錢都是透支信用卡,嚴重侵犯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有愛心的數字轉賬,嚴重影響了上訴人的正常生活。上訴人有權撤銷這部分禮品,保護其合法權益。
2.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不適用于簡易程序審理。法律明確規定,簡易程序不適用于貸款事實有爭議的一審民事案件。一審法院不僅沒有采納和質證一審上訴人提交的通話錄音證據。在聊天記錄中,上訴人承認,當他有錢時,他償還了欠上訴人的錢。如果沒有貸款,他怎么能償還呢?因此,它構成了雙方貸款的協議。一審法院將特殊數字的轉讓視為上訴人的禮物,并將所有轉讓視為禮物,這違反了事實的真相和立法的目的。
該男子辯稱,一審確定事實清楚,雙方之間沒有私人貸款關系,是戀人之間的相互贈與。一審判決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應予以駁回。
二審法院認為
對于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法院認定如下:確認一審中發現的事實。此外,上訴人認為,應從一審認定的150221.37元轉賬中扣除該男子已償還的2000元和2018年2月28日未成功轉賬的5000元,并同意扣除有意義的金額(兩筆1314元,一筆1314.21元,五筆520元,共計6542.21元)。也就是說,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金額為136679.16元。此外,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轉賬明細,2018年11月前上訴人轉賬金額在1000元以下(上述八筆除外),共計15003.95元。
法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應圍繞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和欠款金額進行審理。
在法律關系方面,雖然被上訴人不承認雙方之間存在貸款關系,但上訴人提供的錄音證據和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沒有什么不同,并承認他確實花了上訴人的錢。如果他有錢,他會把錢給上訴人。上訴人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也可以反映出上訴人在向上訴人索要債務時明確表示同意償還。因此,應確定雙方之間存在私人貸款關系。
關于欠款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第二款,法官應當按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觀審查證據,遵循法律規定,遵循法官的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的證明和證明,并公開判斷原因和結果。在審判過程中,上訴人再次明確了訴訟請求金額,包括一審要求中未扣除的還款和未轉讓的成功金額,被上訴人無異議;鑒于經濟關系,上訴人自愿扣除轉讓總額,部分金額得到上訴人認可,法院確認。
由于上訴人的轉移金額從100元到10000元不等,鑒于雙方之間存在愛情關系,將金額低于1000元的金額認定為上訴人對雙方感情的投資更符合生活常識。但考慮到被上訴人在2018年10月與他人結婚,法院決定扣除2018年11月前符合上述情況的金額。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的金額為13679.16-15003.95元=121675.2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2)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2021)遼0403民初1861號民事判決;
2.被上訴人男方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向上訴人女方支付121675.21元;
三.駁回上訴人女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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