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務律師來啦,今天咱們聊的是金和張的故事,這可是個關于欠條和訴訟時效的案例哦。
金和張是好朋友,張開了家餐館,金長期給張供應食材。2016年,金給張供應了好幾次,但張一直沒給金付款。在金的催促下,張終于在2016年7月5日給金打了一張欠條,上面寫著欠金3萬元,但是沒說啥時候還錢。后來,張的餐館關門大吉,張自己也跑南方做生意去了,一直沒回來。
到了2020年4月,張回家了,金就去找張要欠款。張卻說,這欠款都三年多了,訴訟時效過了,不用還了。金一聽,這哪行啊,就告到法院去了。
法院怎么判的呢?法院說了,這欠條上沒寫還款期限,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如果沒約定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找債務人要錢,訴訟時效就從債權人第一次要錢那天開始算。所以,張的辯解不成立,法院判張還錢,還得從金要錢那天開始算利息。
上海債務律師提醒你,如果之前沒約定付款期限,欠條上也沒寫還款期限,那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是債權人第一次要錢的時候。所以,金的訴訟時效是從2020年4月3日開始算的,沒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
最后,上海債務律師還要告訴你,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那債權人一定要在期限到了之后積極要錢,留下證據,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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