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很密切,然而很多人對兩者之間具體存在什么關系并不清楚,今天就和上海債權債務律師來一起學習吧,
一、保證人對債權人有如下的權利:
(一)先訴抗辯權。
在普通保障合同(普通保障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在連帶保障合同(所謂連帶,是指債務人與保證人都對債權人負擔義務)中,保證人不享有這項權力。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債權人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能夠請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富訴請逼迫施行,唯獨在主債務人的財富不足以了債權時,保障人才答允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而直接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則保證人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叫檢索抗辯權,它實質上保證人的延期執行抗辯權。
檢索是保證人謝絕了債的抗辯,即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富逼迫施行而無結果前,也能夠間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此時,保證人可以援用檢索利益,拒絕履行保證責任。
普通保障的保障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訊或許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先訴抗辯的破例,即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劃定的權力,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債務人居處變換,以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停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方式廢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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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保障和連帶義務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
債務人廢棄對債權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抵銷權(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權,該債權的標的物品種、質量溝通的,任何一方能夠將本人的債權與對方的債權抵銷)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御性權利,保證人也有權行使。
(三)基于普通債務人的權利。
保障債權是從債權,但也是一種債權,有其相對于的獨立性,所以,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保證人也應享有。如保障債權已殲滅的抗辯、保障債務未生效的抗辯或是未屆清償期的抗辯,等等。
以上便是上海債權債務律師對于保證人和債權人的講解。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債權債務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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