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不僅包括積極遺產,也包括消極遺產,比如債務,也就是說,繼承了財產也必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那么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呢?是否全部債務都需要清償?下面上海債務律師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遺產中債權不少,繼承人都要清償嗎?
承繼遺產應該了債被繼承人依法應該交納的稅款和債權,交納稅款和了債債權以他的遺產實踐代價為限。跨越遺產實踐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除非其自愿償還。
二、遺贈時,也需求了債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按照法律規定,遺產處置時需求遵照了債權優于施行遺贈的準則。根據這一規定,在遺贈和了債權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也就是說,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只有在清償債務后,還有剩余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三、多個承繼人時,了債被繼承人的債權具體可以怎么操作?
一般而言,承繼開始當前,各個承繼人在遺產分割以前,應首先用被繼承人遺留上去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清償后剩余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
當然假如實踐中,出于種種思量,也能夠承繼開始當前,各個繼承人先依據遺言或許法律規定對遺產舉行分割,而后根據各自所承繼到的遺產份額的幾何,按比例分手負擔了債被繼承人債權的義務,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同時承繼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該按照每一個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根據比例分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通俗地講,就是繼承遺產多的人多分擔債務,繼承遺產少的人少分擔債務。當然,這種分擔必須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有時,被繼承人遺留的都是實物或不動產,各繼承人要求保留這些實物作為紀念或使用這些不動產的,也可由各人先繼承實物或不動產,然后按照實物或不動產價值的比例分擔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假如幾個承繼人中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言承繼人和受遺贈人時,一般地說,應先用遺產了債權,而后根據遺言和法律規定對遺產舉行分割并施行遺贈。假如遺產已被分割而未了債務時,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繼承到的遺產清償債務。若其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應當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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