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經常出現借貸糾紛,下面上海民間借貸律師為您梳理一個案例。
由于與孔某民間借貸糾紛,鐘某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寶馬被拘留。然后,張來到法庭,說寶馬是從鐘的指示牌上買來的,他是汽車的擁有者。他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訴訟,將鐘和孔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以鐘的名義執行寶馬汽車。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駁回張的訴訟請求。
法庭認為,鐘某與孔某民間借貸糾紛經法院判決,應向孔某支付50多萬元。孔某依有效判決申請執行,一輛以鐘某名字注冊的寶馬轎車在執行過程中被法院執行委員會拘留。
被告張起訴車的實際擁有者是他本人,車輛僅以鐘的名義登記,實際投資者和實際使用者是他本人,執行期間提出異議,但被裁定駁回。于是,張向外界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以鐘表名義執行寶馬。
被告人孔說,他同意執行判決的結果,但不同意張的要求。按照法律規定,機動車輛必須以車主的名義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起案件所涉車輛是用鐘注冊的,張先生沒有在北京購買車輛指標,也沒有相應的資格,無權在北京購買汽車。按照車輛所有權的登記判斷,登記具有宣傳效力,車輛申請依法執行。
審理過程中,張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轉賬記錄,證明他支付了購車款,并提交了車輛維修費用發票、保險費發票和保險單,以證明其實際使用了該車輛。
經過審理,海淀法院認定,本案中采用強制措施的車主為鐘,而非張。所以,張應當對自己享有的足以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責任。他說,這輛車是用買車資格購買的,但是沒有提供直接的證據來證明雙方有借名買車。盡管張提供了購買汽車的付款憑證和日常使用車輛所產生的費用憑證,但不足以證明他與鐘有借名購買汽車的事實。
在北京購買汽車需具備車輛配置指標的情況下,根據《北京市客車數量管理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車輛登記才能生效。即便是張某與鐘某有借名購買汽車的協議,張某也知道他目前并未在本市取得購車指標,即便買車也不能辦理車輛登記手續,仍然和鐘某達成借名購入的協議,避開機動車登記的規定,致公眾利益損害的機動車登記管理機構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綜合來看,張先生以車主為由要求停止執行車輛,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初審宣判后,原告張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判決生效。上海民間借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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