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只有個別擔保人或繼承人要對其負責的情況下,我們都能理解如何確定應由誰來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債務人死了,那么擔保人和繼承人又該怎么辦?現在我們來看這個結果,也許很令人憤慨,但是從法律上說確實可以。
案件介紹
張三向李四借了10000元錢,并出具借條,約定利息2份,王五為此筆借款提供擔保,在擔保人出簽確認。張三因突發腦溢血去世,遺產只存3000元,由他唯一兒子小張繼承。現在李四起訴要求小張和王五償還這筆貸款。
法庭審理期間,小張抗辯稱,對父親張三借款并不知情,而且張三留下的遺產只有3000元,因此同意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李四的借款。
王五抗說他和張三只是同事關系。雖然張三對借款作了擔保,但是他承諾不需要被告人王五償還,因此,他不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審理裁定
一,判決生效后,小張立即在繼承張三遺產范圍內償還李四借款10000元。
二、王五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海債務律師點評
本案中,小張因繼承的財產只有3000元存款,所以只有償還了遺產后才需要償還,也就是說,小張可以只償還3000元,如果小張自愿償還的話,沒有說清的話,如果小張自愿償還的話,不愿意償還。這時,李四可要求王五為剩余7000元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然后,在這個案件中可能會引起很大的憤慨:對于小張,他有權只還3000元,對其余7000元可不予理睬。對于王五,王五從法律上講,王五可以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小張追償,但是如果張三沒有一個新的遺產出現,那么王五什么也拿不到。由于張三已經無法償還遺產,小張對剩下的7000元債務可以不予償還。
這里,要提醒大家謹慎一點:對于為他人提供擔保事宜一定要謹慎,不要輕信別人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承諾等等,一旦簽字確認了任何口頭上的承諾都不能改變既定的法律事實,當債務人無法履行時,擔保人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比如本案中的王五,即使說張三承諾不用承擔擔保責任,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在解除擔保后,任何口頭承諾都是無效的,最后自己要承擔7000元的還款義務,而且很有可能還會被追回。所以,為他人提供擔保事宜望諸君謹慎!
有關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借款人應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對于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然無法確定的,借款人可隨時要求歸還,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
第68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擔保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擔保。
共同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雙方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請求保證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六條繼承人按法律規定應繳付的稅金和債務,按法律規定應支付的財產實際價值予以清償。繼承人自愿支付的財產超過其實際價值部分,不在此限。
繼承者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支付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上海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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