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和會觀念的改變,許多夫妻會選擇婚前同居,亦稱試婚,旨在增進彼此的了解,為結婚作準備。一起生活過程中,難免會產生各種支出,有一些是共同使用的花銷,有一些是純粹的個人花銷,所以有些夫妻因為花銷太大而欠下了一大筆債務;那么如果同居時欠下的債務,應該怎么償還呢?以下上海債務律師為你分析。
一名女子訴至法庭:在與前男友同居期間,因累積欠下11萬元生活費,后分居,雙方簽訂《還款協議》,約定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債務(包括男方的信用卡欠款)由男方償還。現在男方已經還清了七萬元,還有女方名下的一張信用卡還沒有還清,男方一直不肯償還,所以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男方償還4萬元。
法庭審理后判決:男方在判決生效后十天內支付女方4萬元。
見此,大家也許會感到十分氣憤和困惑,明明是共同生活而來的債務,而且女方名下信用卡欠款9萬,已經償還了70000元,為何還要用房款償還,這一點都不公平。
這一案件是男女同居雙方在同居關系結束時就因為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的財產和債務而產生的糾紛,在法律上被稱為“同居分離”。本案件中,男性和女性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署了還款協議,并且男方已經履行了部分還貸承諾,足以表明雙方簽署的《還款協議》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男方應對其進行清償。
有的人說,這件案件是男方本人簽協議,自己力所能及,那么男方不還錢,女方起訴要求賠償就可以理解,如果雙方沒有簽訂類似的協議,是雙方共同償還嗎?不見得是哦,除簽署有協議的情況外,下列兩種情況也應由個人負責償還:
一、一方單獨以自己的名義借第三人之名,第三人不知其與他人同居。例如,王大和小紅已經同居,眼看七夕節就要到了,王大想給小紅準備個驚喜,于是就向張三借五千元,供七夕節用來與他共進晚餐。張三因為和王大是朋友所以借錢,借錢的時候不知道王大和小紅是夫妻,也不知王大借錢給小紅。然后,在這種情況下,應由王大個人清償該債務,張三無法要求小紅對此承擔清償責任。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措資金從事經營活動,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籌款方應單獨承擔償還責任。同住是兩性關系中最相似的一種兩性關系,因此,要求共同償還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大部分是用來共同生活的債務,如果沒有同意私下借款,而且借款并非絕對不需要償還,則另一方不必承擔償還責任。上海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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