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產生糾紛也是很常見的,上海借貸糾紛律師帶您看下面案例。
案件情況
2015年12月,A通過案外人陳某向B轉賬提供3.5萬元貸款。2021年1月12日,B出具《借據》一份,明確(1)確認2015年12月收到A貸款資金3.5萬元;(2)借款人同意貸款利息按年利率10%計算,貸款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3)利息在貸款到期當天一次性還本付息。如果不能按時償還,B愿意按照貸款本金的10%支付違約金;(4)B愿意承擔A債權追索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2021年3月31日,貸款期限屆滿,但B未償還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決
1.被告B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A借款3.5萬元;
2.被告B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A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貸款期間的利息183750元;
3.被告B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a貸款逾期利息(基于3.5萬元,年利率為10%,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貸款實際還款日期);
4.被告B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A違約金(基于35000元,年利率為5.4%,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貸款實際清償日止;違約金金額限于3.5萬元)。
律師分析
A和B之間的合法貸款關系受到法律保護,B作為借款人有償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對于A要求的貸款本金,B在借據中明確了貸款金額,A還提供了相關的轉賬記錄,因此法院依法支持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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