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高某和張某是朋友,2019年12月。2020年3月,張某以裝修房子為由向高某借了2萬元,1.5萬元,高某通過微信轉賬給張某。因為他們平時關系很好,高某沒有要求張某借錢,但張某沒有還錢。2021年5月,高某向張某要求還款,張某因各種原因逃避。2022年1月,高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張某償還貸款和逾期還款利息。
在法庭上,除高本人向法庭陳述外,還提供的證據包括:1。兩份微信轉賬憑證;2。一組微信聊天截圖;3。一個電話錄音。張在法庭上辯稱,他沒有與高簽署借據,也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和利息。他沒有足夠的錢,所以他暫時無法償還。
裁決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是真實的。合法性和相關性,證據相互確認,事實得到充分認可和接受。合法的債權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當全面、誠實地履行約定的還款期限或者法定期限內的付款義務。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轉賬憑證和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向被告提供貸款本金3.5萬元的案件事實和未償案件事實。原告在錄音中要求被告在2021年7月底償還,因此逾期利息的索賠自2021年8月1日起計算。
上海民間借貸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貸款。貸款期限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人可以敦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
(一)以現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貸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
(四)貸款人授權借款人具體資金賬戶支配權的,借款人取得實際支配權的;
(五)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并實際履行貸款的。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和借款人約定逾期利率的,應當約定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
(1)貸款期間既未約定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
(2)貸款期間約定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貸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對于私人貸款案件,不能一概而論,只有借據和轉賬記錄,不能簡單地識別原件。被告之間存在私人貸款關系,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在這種情況下,高提供了微信截圖的證據。轉賬記錄和多個錄音電話可以相互確認兩者之間存在私人貸款關系。如果張聲稱轉賬是其他法律關系,他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當然,在日常生活中,借據仍然非常必要,建議在借款時簽署正式的借據,并保存轉賬記錄。
在這種情況下,另一個知識點是對逾期利息的索賠。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貸款期間的利息沒有約定。如何要求逾期利息?根據最新的私人貸款司法解釋,如果貸款期限內的利息沒有約定,當事人可以根據一年期貸款市場的報價利率標準索賠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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