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魏、唐于2017年6月認識。從2017年到2020年,雙方經常有聯系,發生性關系。2020年5月24日,魏。唐簽署了《分手協議》,規定。。雙方的關系存在重大矛盾,無法調和,因此他決定分手。但此時,該女子發現自己懷孕了。經協商,雙方同意墮胎。2020年5月底,在魏的陪同下,唐到醫院進行人工流產。。。第二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魏需分期支付唐現金2.8萬元的分手費,并在三年內支付。兩年前,他必須每年支付1萬元。第三年,他必須支付8萬元。分手費是魏在愛情期間對唐的全部補償,包括魏在愛情期間向湯推薦貝米錢包,導致湯本金損失31萬元,湯在愛情期間遭受精神創傷和人工流產所需的身體疼痛。第四條雙方已充分閱讀和理解本協議條款的含義,無欺詐、脅迫、明顯不公平、重大誤解等。同日,魏向唐簽署了一份借據,上面寫著2018年7月13日,借款人魏因自身原因損失337320元。經雙方協商,借款人魏自簽署借據之日起分期向貸款人支付2.8萬元。前兩年,他必須每年支付10萬元,第三年支付8萬元。如果他不付錢,他將支付8%的利息。
魏向一審法院起訴:
1.判決撤銷魏。唐簽署的《分手協議》和《借條》;
2.判決唐將已支付的款項返還魏58451.57元;
3.判決唐將唐檢查身體支付的費用返還給魏,共計1519.98元(其中信用卡8460.98元,社保現金6659元)。
唐還向一審法院起訴:
1.命令魏立即向唐支付余款221548.43元,并從2021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
2.命令魏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
1.2020年5月24日,魏某與4日簽署的《分手協議》和《借條》無效;
2.駁回魏的其他訴訟請求;
3.駁回唐的所有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唐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借貸律師解讀
本案的重點是魏某與唐某于2020年5月24日簽署的《分手協議》和《借條》是否有效?
首先,從協議的內容來看:協議中包含的魏需要分期支付湯的28000元現金,實際上是為了結束雙方的情緒。魏對湯的補償,即一般意義上的分手費。雙方當天簽署的借據沒有發生實際的貸款事實,而是作為分手費的虛假含義形成的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146條第一款,行為人和對方以虛假含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借據無效。其次,從協議的性質來看,根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分手協議無效。
基于分手協議的分手費,由此產生的債務實際上是法律上的自然債務。自然債務是指法律承認但不受強制執行保護的債務。債務人不履行自然債務的,債權人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自愿履行的,有效履行。因此,根據上述自然債務的法律原則,雖然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但由于魏的自愿履行,不得以不當得利等理由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