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間借貸案件的爭議主要有:
上海經濟糾紛律師 借貸契約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鄭爽的錢被金融機構套現,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該借款合同無效。
金融機構貸款按《貸款通則》第九條規定,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注:證券機構與自然人間偶然發生的借貸行為,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調整的范疇。
是否約定了借款利息.借款的利息如何計算?
二、借款已歸還本金數額,是否有復利計算?即利即逃模式規避高利貸?
三、確定借款合同的法律關系?
特別是《土地使用權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一定金額的貨幣的,應認定為借款合同”.因此,合同必須先經法律顧問審核。
鄭爽要的房子多爽,房價不停上漲,貸款的利息又有多少?
法釋[2015]18號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5年6月23日第1655次會議通過)
為了更好地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了本規則。
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的借貸行為。
本規定不適用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而產生的糾紛。
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
債權憑證中未記載債權人的借據、收據、欠條等,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于原告的債權人資格,被告提出了有事實根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3條借貸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沒有達成補充協議,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4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時,出借人只起訴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擔保人向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擔保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予追加。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檢察機關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當事人以相同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六、人民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并非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的線索和材料的,應當繼續審理,并將線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
第7條民間借貸之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之審判結果為依據,且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時,法院應裁定中止訴訟。
第8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已生效判決認定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之自然人間借貸成立要件:
用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日起計算;
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之日起計算;
㈢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時起;
借款人取得對特定資金賬戶的實際支配權后,貸款人授權借款人將該資金賬戶支配權授予其;
當出貸人以與借方商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畢時。
第10條除自然人間借貸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1條法人及其他組織間及彼此間為生產、經營之需要而訂立之民間借貸契約,除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定情形外,均為有效契約,應予支持。
第12條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以借款形式為本單位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13條借款人或出貸人之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已生效之判決認定為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者,民間借貸契約當然無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保證人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已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理由,依法確定保證人。
第14條人民法院應依下列情形裁定民間借貸契約無效: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高利轉借給借款者,并且借款者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通過向其他企業借款或向本單位職工集資而獲得的資金轉借給借方以牟利的,借方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借方提前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方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繼續提供借款的;
㈣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第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第15條原告基于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根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反訴,并提供了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所致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前款規定不適用于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
第16條原告僅憑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之訴,被告提出已償還借款之主張,應予證明。在被訴人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如果被告辯稱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且能夠作出合理說明,則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因素,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進行綜合判斷。
上海經濟糾紛律師 第17條原告僅以金融機構轉賬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以轉賬系償還雙方先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為由,要求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在被訴人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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