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兩個人依法合理的結婚之后就組建成了一個家庭,所以婚后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并且婚后所產生的債務也都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共同承擔的義務,并且償還債務。那么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問題如何處理?下面就讓上海借貸律師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吧。
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案件最常見的有以下兩種情況: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持與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協議或一方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種情況下,有些受訴法院會將債務人的配偶追加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據債權人的請求追加,也可能依職權追加。之所以會考慮依職權追加,是因為如果債務人有配偶,且借債時未聲明其夫妻二人實行約定財產制,則即使法院判決債務人還債,債務人的配偶也會以被執行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作為財產共有人不同意為由拒絕還債。追加債務人的配偶參加訴訟后,只要通過審理查明,借款確實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債務人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制或者雖然實行約定財產制但未于借款時明確告知債權人,一般均會判決債務人及其配偶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實務界的多數人認為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夫妻財產制的普遍原則,約定財產制為特別原則。我國的大多數家庭實行的也正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在債權人以一個已婚自然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中,仍然需要人民法院對案涉債務的性質進行認定,即在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借債之人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必須對該債務的性質作出判斷。因為普遍存在的情況是無論該債務的性質如何,都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特殊情況是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債務的性質無爭議,以個人名義舉債的債務人有能力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性質的確認導致的直接結果是:(1)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就該債務的清償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選擇請求任何一個連帶責任人清償全部債務,且清償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2)對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雖然因為債務人的婚姻關系存續,家庭財產未經分割前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要用夫妻共同財產還債。但以此為限,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滿足債權的情況下,非經債務人配偶的同意,人民法院是不能判決債務人的配偶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
2.離婚時,夫妻一方提出自己以個人名義舉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法院確認上述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種情況屬于在夫妻內部對債務性質產生的爭議。舉債人的配偶往往會以自己根本不知道債務的存在為由,根本否認對方舉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為離婚案件不允許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故證明責任屬于主張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且所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債權人”可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也可能根本就找不到。
審判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對于明顯缺乏證據證明的債務,并不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而是將這一部分債務甩出去,待債權人起訴時再按照債務糾紛案件受理。即使舉債人此時已經離婚,只要債權人將債務人的原配偶列為被告,舉債人的原配偶抗辯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仍然要對債務的性質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舉債人的個人債務作出判斷。如果債務被定性為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負連帶清償責任。
在離婚當事人對債務性質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主張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一方,負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義務,如果不能證明,則人民法院可以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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