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用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登記購買的房子。對未成年人的房產,是否應享有所有權?若父母的債權人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申請強制執行登記,未成年子女能否提起執行異議訴訟并獲得支持??上海市債務律師為您解答。
裁判要旨
盡管此案所涉房屋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登記,但法院可在綜合分析購房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及購房后使用等情況的基礎上,認定該房屋為父母的家庭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不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這個孩子對此案所涉房屋的權利并不足以排除執行。
案例簡介
張某1.薛某為其未成年女兒李某2購買一套房屋,并以其名字注冊。但是,該房屋并非李某2實際占有,而是作為李某1使用。實際上,薛某實際控制的威蘭德集團、船運公司、威蘭德物流公司的營業用房作為抵押給銀行。
張某3向威蘭德物流公司借款50萬元,李某1.薛某。這筆貸款的保證書由威蘭德集團提供。應償還的債務。張某3起訴法院后,按照法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執法時,他請求扣押李某1。薛某為女兒購買的房子。張某二自以為是房主,對強制執行提出異議。
法院裁判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該案件屬于執行異議程序的申請執行人。依據李2的再審申請,本案審查的焦點是外人李2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第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事項:(一)外人是否為權利人;(二)權利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三)權利是否可以排除執行。
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2004年12月,薛某的女兒李某2作為買方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而2005年3月9日,李某2名下的房產已被查封,2年未滿7歲,當時李某2歲(李某2,1998年5月出生);此案所涉房屋是用來辦理中國農業銀行大連分行營業部抵押登記的;李某1.薛某。2014年,威蘭德集團和李瑞泉簽訂了同意李某1.薛某的擔保合同。
威蘭德集團為李瑞泉向威蘭德物流公司借款5000萬元的債權提供擔保。這時,李某1.薛某還沒有離婚(2014年3月協議離婚),李某2年不滿16歲;本案涉及的房屋被用作李某1.實際控制的威蘭德集團。船運公司李某2沒有在威蘭德物流公司實際占有經營場所。
一、二審法院綜合分析本案所涉房屋的購置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置后的使用情況,認定涉及的房屋應是李某1.家庭共有財產,不受其民事控制。此案所涉房屋的上述抵押物和租賃物顯然超過李某2作為未成年人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涉及的房屋由李某1.實際出資,由兩人控制的公司長期占有使用。
所以,本案所涉房屋可以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1.二審法院裁定,本案所涉房屋應包括李某1.作為擔保人薛某為擔保人的上述擔保責任財產,不存在不當行為。李某2申請再審,聲稱其對本案所涉房屋具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缺乏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總之,李某二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百條第六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390條第二款,法院裁定駁回李某2的再審申請。上海市債務律師
欠款人無力償還債務時上海債務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