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20年,在三灶鎮某村經營五金店的個體工商戶彭先生向珠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售了幾批五金建材。交貨驗收后,建筑公司因各種原因未能向彭先生支付款項。彭先生多次催促失敗后,向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建筑公司支付8萬多元的貨款和違約金。經人民法院調解,彭先生與建筑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建筑公司在2021年10月前向彭先生支付全部款項。但建筑公司到期后未能履行合同,彭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由于建筑公司無法執行的財產,案件被人民法院暫停,彭先生的債權未能全部實現。無奈之下,彭先生到市場監管部門查詢建筑公司登記檔案,發現建筑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有兩名股東,每個股東投資50萬元,但根據上述情況,彭先生向人民法院申請增加兩名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并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后,采納上述事實和理由,裁定建筑公司的兩名股東為被執行人。彭先生的債權已經實現。在實踐中,拖欠的現象不時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么辦?

上海欠款律師評析
賣方可以通過協商或法律手段收回付款,但通過法律手段起訴對方收回債務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保存與交易有關的證據
只有提交的證據充分,法院才能支持起訴人的訴訟請求,否則將承擔無法證明的不利后果,要求雙方在履行合同時注意保存合同、訂單、交貨單、對賬單、付款憑證、交易函等相關材料,防止糾紛措手不及。
第二,了解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包括:對方的?財產狀況,包括房屋、土地、車輛、銀行存款等;債務人有財產的,應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對方在訴訟期間轉讓,隱藏出售財產,以便案件審理后順利執行。
第三,注意三年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民事權利的訴訟期限為三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確定付款日期的,應當自付款日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內起訴;送貨單未確定還款日期的,應當自送貨單日期之日起三年內起訴;未及時付款的債務人應當及時提起訴訟或者書面催收通知,防止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得不到保護。
第四,依法及時申請執行或者增加執行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為兩年。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但是,自權利受損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變更,增加公司財產不足以償還有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申請人申請變更,增加未支付或全額支付股東,投資者或者依照公司法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支持。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暫停、中斷申請時效,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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