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順縣人林向朋友高借了13萬元,但雙方在簽訂還款協議時錯過了1萬元一詞。雖然林后來彌補了,但高沒有承認。泰順縣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借款訴訟,認為寫一撿三元是一個錯誤,一審判決高一次性歸還林13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上海欠款糾紛律師分析這個案例。
案件介紹
2004年4月9日,林向朋友高借了13萬元。借款到期后,高沒有按時還款。去年2月8日,林與高的父子達成還款計劃協議,同意高于12月底償還借款款,高的父親以房屋為抵押。協議達成后,林和高的父親沒有及時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今年1月,林要求高的父親協助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但被拒絕。為此,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高償還13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林出具了兩份證據:一份是高的欠條,上面寫著13萬元;另一份是雙方簽署的還款協議,內容為:欠林3萬元,于2005年12月底還清。如果貸款到期,請在文柏路的一所房子里公開拍賣以償還貸款。在協議中,高的父親作為證人簽署了協議。
法院審理
在法庭上,高承認欠條確實是他寫的,但他對還款計劃協議提出了異議。他說,協議中一拾三萬元的一萬字不是他寫的。對于高的質疑,林承認后來加上了一萬字,但借給高13萬元是事實。寫一拾三元是筆誤。
法院認為,如果雙方只達成13元的還款協議,就沒有實際意義。結合高在欠條中規定的金額等事實,法院認定雙方在還款協議中提到的金額應為13萬元。寫一撿三元是由筆誤造成的。然后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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