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犯罪形態概述
過失犯罪無犯罪形態,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有犯罪形態。
(一)故意犯罪形態概述
1.故意犯罪形態只能存在于犯罪過程中,是犯罪在時間上呈現的形態,過程之外的不算。
2.同一犯罪行為,只有一種犯罪形態,因為它是一種終局性形態,相互排斥、不能并存。但就加重犯、結合犯而言,可能單獨認定加重犯、結合犯的形態。
3.故意犯罪形態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1)過失犯罪沒有預備、未遂與中止,因為它必須有危害結果才成立犯罪。
(2)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有犯罪形態,但間接故意沒有預備。
4.刑法并非處罰所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有些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的不法和責任程度沒有達到值得處罰的程度,實質上不認為是犯罪。
(二)故意犯罪形態的判斷思路
1.首先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著手”,如果行為已經著手,絕不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不作為犯的著手:不履行作為義務導致法益受到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時,就是著手。
間接正犯的著手:行為對法益產生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時,就是著手。
2.其次判斷著手后犯罪是否得逞:并未實現,絕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3.判斷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還是意志以內的原因。
(1)尚未著手。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預備。意志以內的原因:犯罪中止。
(2)已經著手但沒得逞。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意志以內的原因:犯罪中止。
無論客觀上是否能夠繼續實施犯罪或者達到既遂,只要行為人自認為還能繼續實施犯罪或達到既遂,但自愿放棄犯罪或者防止結果發生的,就屬于“意志以內的原因”(以主觀說為基礎);否則,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3)已經著手、并且得逞了:犯罪既遂。
犯罪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著手是實行階段的起點,行為終了是實行行為完成的結點(不等于既遂)。犯罪預備是在犯罪預備階段的終局性停頓,犯罪未遂是在犯罪實行階段至既遂之間的停頓,犯罪中止既可能出現在預備階段,也可能出現在實行階段,以及實行后至既遂的階段。
二、犯罪預備
起于預備后、止于實行前、停頓因不能。
(一)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預備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
3.未能著手實行犯罪:預備行為未實施終了,因意外原因無法繼續實施;預備行為已經終了,因意外原因無法進入實行階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二)從屬預備罪與獨立預備罪
獨立預備犯屬于預備行為的實行行為化,或者預備犯的既遂化。如刑法120條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預備犯的處罰規定。
1.教唆、幫助他人實施獨立預備犯的,成立教唆犯、幫助犯。按照共犯從屬性說,要求被教唆者、被幫助者實施了值得處罰的違法行為。
2.為實行獨立預備罪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行為,成立獨立預備罪的預備犯。如按刑法總則關于從屬預備罪的規定值得處罰,則以預備罪處罰。
3.獨立預備罪存在未遂。
(三)處罰原則:比照既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1.原則上處罰預備犯,但存在處罰的例外,即只能將實質上值得處罰的犯罪預備作為犯罪處罰。
2.“比照既遂犯”中的既遂犯,應當是在違法性、有責性上與預備犯向前發展可能出現的既遂犯相同或相似的既遂犯,而非任何觀念意義上的既遂犯。
3.加重犯的情況:只是量刑規則的加重犯,只能適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定;實現加重結果的犯罪構成,應適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定。
三、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處罰依據
客觀的未遂論:我國刑法觀點——行為在客觀上具有法益侵害危險性。
1.行為危險說:行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性(行為無價值論)。
2.結果危險說: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結果無價值論,司考主流觀點)。
3.綜合的危險說: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二元論)。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對法益造成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搶劫罪】對人使用暴力威脅時或強取財物時是著手,之前是預備行為。
【強奸罪】使用暴力脅迫或色情動作時是著手,而非奸淫時。
【詐騙罪】為了詐騙而偽造證件的行為是預備行為,開始向被害人實施詐騙才是著手。
【保險詐騙罪】為了保險詐騙而制造事故的行為是預備行為,開始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才是著手。單純詢問理賠事宜不是著手。
【誣告陷害罪】為了誣告陷害而寫誣告材料是預備行為,向有關機關告發才是著手。
【不作為犯的著手】不履行作為義務導致法益受到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就是著手。
【間接正犯的著手】行為對法益產生現實、緊迫、直接危險時就是著手。
【隔離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時空上的間隔。如果是郵寄物殺人,則看在途中有無危險,如果有則寄出時為著手,如果沒有則收到打開時為著手。
2.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志。
與目的實現與否無關: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實現,原則上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間接目的犯中的間接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既遂:拐賣婦女兒童罪、傳播淫穢物品罪、敲詐勒索罪。未得逞不需要證明,只要已經著手但又沒有既遂的,就屬于未得逞。
侵害犯:發生了危險結果但無侵害結果時,才是未得逞。
抽象危險犯:用特定侵害結果替代了抽象危險的認定。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要求的侵害結果是控制特定物,劫持航空器侵害結果是控制航線。
具體危險犯:如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以行為人控制危險物質替代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只要發生替代結果為既遂,否則屬于未得逞。
3.因意志以外的因素。
(三)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圍
1.結果加重犯與未遂犯的關系
(1)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基本犯既遂,結果加重犯未遂,適用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處罰規定。如搶劫致人死亡,如果行為人為搶劫財物而故意殺人,即使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也要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但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定。
(2)未遂的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未遂,結果加重犯既遂。適用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如強奸致使被害婦女重傷,但沒有實施奸淫行為的。
2.量刑規則
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加重構成要件以及結合犯存在適用加重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處罰規定的情形,但量刑規則不可能存在未遂,即只有當案件事實完全符合某個量刑規定時,才能按該規定量刑。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未取得財物的,適用“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規定。綁架之后,又故意殺害被綁架人,但被害人被救活的,適用“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規定。
2016年最高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特別注意:意圖騙取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但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僅騙到數額較大財物的,適用詐騙“數額較大”的法定刑。
(四)犯罪未遂的類型
以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者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前者的侵害程度高于后者。以侵害結果有無為標準:沒有侵害結果的未遂與存在侵害結果的未遂,并非構成要件意義上的侵害結果,后者侵害程度高于前者。
(五)不可罰的不能犯:主要有對象不能、方法不能、主體不能三種。
1.不能犯中的無罪情形
對象不能犯:因為不存在犯罪對象,導致不可能構成犯罪。如在荒山野外,誤將稻草人當作仇人而開槍射擊,也不可能導致其他人傷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
方法不能犯:因為手段不可能產生任何危險,導致不可能構成犯罪。如誤將健身藥品當作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由于絕對不可能發生傷亡結果,不應當以犯罪未遂論處。
主體不能犯:主要是男人不能被強奸的問題。
2.不能犯VS未遂犯
未遂犯屬于具體的危險犯,具有法益侵犯性,可能成立犯罪;不能犯沒有導致法益侵犯的危險,即沒有法益侵犯性,不可能成立犯罪。侵害結果一開始就不能實現是不能犯,如果有實現的可能性是未遂。以行為當時客觀事實判斷,可能導致結果是未遂;偶然原因導致結果不能,亦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