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版權被侵犯了怎么辦,以下上海虹口律師帶您一起了解一宗案例并分析,希望給您帶來幫助。
原告:某出版社
被告:某網站
糾紛情況:
被告某網站經營數據庫、文件共享業務,該網站用戶在網站注冊后可以將自己的文章、PPT、策劃等文件上傳至該網站,該用戶可以獲得網站的積分獎勵。
網站會將用戶上傳內容公開展示,如有其它用戶需要下載瀏覽相關文章,需要花費網站積分或支付與金粉價格相對應的貨幣進行購買。
用戶購買內容所花費的積分會部分計入內容上傳用戶賬戶,用戶可使用這些積分購買其他用戶上傳的內容;另一部分積分由網站回收。
被告網站的某個個人用戶,把原告出版社出版的有關“建筑師職業資格考試用書”的系列叢書拍照掃描,后將掃描件上傳至被告網站,供其他用戶瀏覽并付費下載。由于系列叢書較多,雖然單本的下載量瀏覽量均不大,但積少成多,該出版社認為,被告網站這種幫助傳播的行為也侵犯了其合法利益,遂引起糾紛。
案件經過:
首先原告以“著作權糾紛”為由,將被告網站經營者起訴至法院。
理由是:原告雖然是出版社,并非相關叢書的作者,但原告已經獲得叢書作者的授權,并于作者簽訂協議,約定“相關圖書著作權歸出版社所有,出版社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作者開展相關書籍的維權工作,有權以出版社的名義針對相關圖書受到的侵權行為提起行政投訴和法律維權。”
一、庭前會議
對此案糾紛,北京市某區法院首先進行了庭前會議,會議上原被告雙方分貝展示了各自證據,并對對方證據發表了質證意見。
我們作為被告方代理人發現,原告主張本案糾紛為著作權糾紛之前提為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而原告主張其享有著作權的全部依據僅僅是其與作者簽訂的協議中的約定。
但經過初步的證據交換,我們向法庭提出的質證意見中指明:
1、涉案作品是已經出版的書籍,書籍扉頁上寫明該本書籍作者共計超過十余人;
2、原告自己提交的其余作者簽訂的所謂版權歸屬協議僅僅有7人的簽字,且相關協議中完全沒有這七人的相關身份證明,完全無法證明簽字人員的身份信息。
3、原告整個起訴糾紛的基礎完全沒有扎實的證據去支撐,其主張、訴求都是無根之萍,不應被支持。
二、一審階段
時至一審開庭,原告因庭前會議中被我方支出嚴重的證據缺陷,臨時修改了其試試理由方面的主張,由被告方侵犯其“著作權”改為侵犯其“出版者權中的版式設計權”。
原告認為:被告網站用戶將其出版的圖書掃描后上傳至網站公開展示,并進行收費下載的行為,被告作為網站的經營者在其中起到了協助的作用,且對于用戶上傳內容明顯非該用戶自己作品的情況,未盡到嚴格審核的義務。
另一方面,被上傳至網站的作品是直接將出版成冊的書籍拍照后,將照片上傳的,相當于直接復制了出版書籍,而出版書籍中排版、行距、字體、字號大小等相關內容均是出版方的智慧成果;被告網站將這些內容在網絡上傳播,侵犯了其作為出版者的合法權益。
作為被告代理人,我方指出:
1、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版式設計權,但原告同樣承認被告網站提供的是圖書的下載,屬于在網絡中傳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然而,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客體僅局限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版式設計并不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客體。
2、版式設計與作品不同,難以達到獨創性的要求,無法作為作品受到下一著作權的保護,也就是說版式設計不享有《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所有十七項權利,一般僅保護其復制權。
3、雖然掃描上傳也是復制的一種形式,但本案中掃描上傳的并非被告網站,而是網站中的某個用戶,在此被告并非該侵權行為的實施者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三、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該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四、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一審原告)的上訴。
二審法院還指出,出版社將《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出版者對版式設計的使用權理解為既有權禁止他人通過傳統紙質方式復制、銷售、傳播等方式使用涉案圖書的版式設計,也有權禁止他人通過掃描成電子版圖書、通過網絡傳播的方式使用涉案圖書的版式設計,以及據此主張其系以版式設計權為由提起訴訟,不是以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提起訴訟,屬于對該法律條文的理解錯誤。
首先,盡管掃描屬于復制行為,但建工出版社在一審期間明確表示某網站的侵權行為系在其網站中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并認可涉案作品由網絡用戶上傳,且某網站亦提供了涉案作品系由網絡用戶上傳的證據,因此,出版社所主張的怡生樂居公司通過掃描方式復制涉案作品的行為不能成立。
其次,版式設計權屬于鄰接權,并不能控制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版式設計權利人無權就他人將版式設計置于信息網絡中的行為主張侵權責任,亦無權就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行為主張幫助侵權責任。
因此,出版社主張網站侵犯其涉案作品版式設計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律師事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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