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作者許可,微信《如懿傳》在微信官方賬號上發(fā)表,供他人閱讀。侵權嗎?出版書籍時,有些內容偷偷借鑒別人的貼吧文章,違法嗎?近日,成都市錦江區(qū)法院通報了兩起侵犯作權案件。上海市著作權律師帶您一起看看這兩個案例。
案例一
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出版他人小說侵權
未經作者許可,一家網絡信息咨詢工作室利用其微信官方賬號向公眾提供后宮如意傳在線閱讀服務。《后宮如懿傳》的作者認為,該工作室侵犯了其作權,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成都市錦江區(qū)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向公眾提供與作權人作品一致的內容,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擇的時間和地點取得作品,侵犯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充分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工作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性質、后果等因素,適用懲罰性賠償,最終確定賠償金額為4.5萬元。
案例二
書籍內容抄襲貼吧文章補償
2014年至2016年,趙在百度貼吧發(fā)表了5篇與著名演員有關的文章。2018年,一家出版社出版了梁的相關書籍,共21.1萬字。趙發(fā)現,20多頁的內容超過6500字,與他發(fā)表的文章相同或相似,于是起訴法院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梁的書與趙文章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不是原創(chuàng)的。雖然這部分只占書中的3%,但它構成了剽竊,侵犯了趙的版權。出版社在出版過程中未履行合理的關注和審查義務,侵犯了趙的版權,應當依法與作者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由于趙的實際損失和出版社侵權利潤金額不確定,綜合考慮作品類型、作品和作者知名度、市場銷售、影響范圍、侵權性質、剽竊程度、主觀過錯和趙防止侵權支付公證費、律師費合理支出,確定賠償金額為3萬元。
法律法規(guī)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在作品上簽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無相反證明。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作權人許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侵犯作權或者與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根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金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停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jié)給予不足50萬元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侵犯作權行為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視頻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未經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書籍;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人許可,復制發(fā)行錄音錄像;
(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款。
加強對作權的保護。一方面,國家需要控制網絡環(huán)境,禁止關閉從事侵權活動的非法網站,在很大程度上打擊盜版和盜竊作權,嚴厲處理此類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保護原作者。另一方面,原作者應具備維護其合法權利的能力。要注意版權保護,及時清理電腦等用品的病毒,并留下文章的原始證明,以便在維護權利時合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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