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低層的業主拒絕分擔電梯的運行費和維護費用,理由是他從不使用電梯。或者住在中層的業主提倡乘坐電梯的時間比住在高層的業主乘坐電梯的時間短,乘坐電梯的次數也比住在高層的業主少。因此,他提倡少支付電梯的運行費和維護費。上海資深律師為你分析。
有法律依據嗎?沒有。
建筑區分所有業主對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權是不可分割的,公共部分的成本和營業收入的分割不是每個業主都可以自由主張的。業主應當承擔和享受建筑共有部分產生的成本和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和義務;不得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成本分配、收入分配等事項,按照約定確定;無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的比例確定。
因此,業主不僅享有專有部分以外的共同部分的共同權利,還享有共同管理權。例如,業主有權行使共同部分和共同設備設施的使用、收入和維護的管理權利。業主對共同部分的共同所有權可以說是業主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業主基于共同所有權應當注意和履行的義務。他應相應地承擔對共同所有部分的共同責任,不能逃避。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不得以拒絕支付共同財產維護費用為由放棄共同財產的權利,也不得以不實際使用為由拒絕支付費用。
在區分所有建筑物的過程中,無論住在哪一層,業主都有共享電梯的權利,因此有義務分擔運行和維護費用,不得行使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在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情況下,所有業主應根據業主專有部分面積的比例確定所分擔的費用。
當然,如果業主對分享有約定,那么按照約定分享就可以了。上海資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