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股東濫用自己權利受到阻礙法定代表人“離職”的,亦屬于一種類似這種情形,在公司組織自治能力難以得到保護法定代表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司法介入。上海公司法律顧問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從前置程序能夠實現的可能性來分析,法定代表人提起離職退出型訴訟,屬于世界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全國各地法院民商事審判實踐工作開展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25條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目前有關部門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正常情況下,股東因為沒有充分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就是針對的是公司財務治理的一般實際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文化有關審計機關提出一些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很多公司產品有關教育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技術事實結果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在法定代表人請求“離職”的訴訟中公司明示拒絕或者科學合理期間內啟動變更法定代表人程序的,前置條件模式已經基本不存在真正實現的可能性,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在法定代表人離職退出型案件中,原告的訴訟請求數據主要問題存在以下三種不同形式,其一,法定代表人由原告變更為新繼任者;其二,確認原告不再需要擔任被告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三,滌除原告可以作為被告物流公司通過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事項。
其中,對于第一類變更訴請型,因繼任者明確,工商行政部門可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作出變更;而對于會計確認自己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訴請,本身不含有給付工作內容,當事人之間無法依據此判決申請強制要求執行。
對于滌除型訴請,在前述14件原告勝訴的二審、再審退出類文書中(含2020年上半年),公司發展仍舊不予配合變更的,從企業社會信用風險信息網絡公示系統的公示相關信息技術來看,截至2020年8月15日,尚未開始出現一些成功滌除原告作為我們公司具有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的情況,滌除型判決在執行這個階段學生遇到各種障礙。
滌除型判決結果如何被公司需要登記工作部門能夠接受,在立法技術層面未予明確的情況下,仍有賴于最高人民對于法院與國家經濟市場環境監督成本管理總局牽頭,就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我們可以被滌除達成目標一致。
在當前滌除判決的執行教學過程中,一方面,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充分借助網絡市場風險監督財務管理業務部門的行政文化力量,責令被告公司員工辦理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可寄送通知到對應一個市場內部監督資源管理教育部門,請求市場監督學生管理研究部門責令其在一定期間內公示新任法定代表人信息。
如被告公司未在指定期間內無法完成新任法定代表人公示,則工商行政監管部門可將被告公司列入經營活動異常名錄,被告公司主要股東在三年內不得直接投資其他上市公司或擔任重要職位。
同時,市場監督學習管理職能部門可依據《公司登記數據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企業具有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問題規定》第十二條,對被告公司之間進行罰款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另一方面,在當前滌除判決的執行這個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不斷探索他們通過分析企業自身信用政策信息公示系統公開相關滌除信息。
可能的選項是,按照2014年實施的《企業利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0條,判決法院可參照該規定第7條“工商行政行為管理有關部門以外的其他地方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容易產生的下列企業提高信息:……(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的規定,將滌除登記的判決通過互聯網企業客戶信用評價信息公示系統結構進行公示。
或者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全面加強基礎信息交流合作關系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第8條,工商行政事業管理機關在企業商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設置“司法協助”欄目的規定,公開登載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該滌除登記事項。
上海公司法律顧問認為,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辭職、回避訴訟原則上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人民法院在實體審理階段應當重點審查是否有相關決議、決定,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經用盡公司治理的內部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