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簽訂擔保合同要注意什么?上海合同律師為您解答。
一、保證合同的范圍
保障合同的局限依當事人的商定,沒有商定則按《擔保法》21條處置,即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保證方式
1、保障:保障是指保障人和債權人商定,與債務人不執行債權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典質:典質是指債務人或許第三人不轉移典質財富的占領,將典質財富作為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許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領,或許將其財富權力交由債權人操縱,將該動產或許財富權力作為債務的保管。債務人不執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存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按照合同商定占領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根據合同商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保管合同的執行,預先領取另一方必定數額的款項的行動。債務人執行債權后,定金應該抵作價款或許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保證合同的訂立形式
1、保障人民和債權人獨自簽訂一份保障合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要明確保證人對債務承擔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2、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障局限和保障克日,并由保證人具名蓋章,這也是實踐中使用最多的一種方式;
3、保障人民在主合同保障欄內注解擔保意思,并簽字蓋章;
4、保證人向債權人遞交保證書。
四、保障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保障合同起首應該包孕被保障的主債務品種、數額。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
2、應該明確,債務人執行債務的期限及保證期間。
3、保障的方式也是必備內容。
4、明確保障擔保的范圍。
為他人舉行保管時,擔保人必定要注意保管合同的條目,明確本人的責任,還要對債務人的清償能力作一個評估。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上海律師事務所咨詢上海合同律師。
上海合同律師視角:合同對方沒蓋 | 上海合同律師解讀:人去世后之前 |
上海合同律師解讀:合同簽字背后 | 簽了合同沒按手印有效嗎怎么辦— |
合同簽完未給對方的效力問題探討 | 上海合同律師視角:協議一方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