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借款合同糾紛律師將談到這個問題。 什么緊急聯系人,親屬關系劃在后面,填寫姓名,這不算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借款人寫完名字后多算為共同借款人,之后的條款寫得不仔細,就不一樣了,認定很麻煩。
保證人條款可以的話,要特別寫明是連帶責任保證,不寫的話就變成我們一般重要保證了這個規定是《民法典》里新改的。今天已經有人問我[一般企業保證]和[連帶保證]和區別,這個問題解釋發展起來一個比較復雜麻煩,反正就記住這些結論:對于債主來說,連帶保證是更好的。
一般保證人首先要起訴抗辯權,要你先告知債務人,拿到判決/調解書,然后申請執行,不執行,隨著裁決的執行結束,再起訴一般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可以在與主債務人的起訴書中被起訴。
另外,有個[保證工作期間],不能及時中止、中斷、延長的。不寫的話來說就是6個月。出現對于逾期后,要在6個月里去起訴的,不然保證人不承擔社會責任了。然而我國大部分企業債主拖一拖,拖個一年兩年是家常便飯很多人通過訴訟進行時效問題都能拖沒了,更別說守住自己保證會計期間了。
如果上述內容過于復雜,無法理解,則在行上復制以下模型術語:
XXX自愿進行擔任借款人XX的保證人,保證教學方式為連帶法律責任可以保證,保證工作期間學習為主債務能力履行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保證的范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問題及其相關利息、違約金、損害國家賠償金和技術實現自己債權的費用(包括以下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保險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的費用、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差旅費、拍賣費)。保證人:某某某(簽名)手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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