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出去做生意時,聽說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和民間貸款的利息不一樣,上海借款合同糾紛律師平時都處理中國民間網絡借貸的案子,我也知道我國民間企業借貸和金融機構借貸是不一樣的。聽到這種說法,我就去查了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企業進一步發展加強我國金融服務審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7〕22號 二、2.嚴格依法進行規制高利貸,有效方法降低信息實體市場經濟的融資環境成本。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我們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 金和其他相關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學生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措施降低實體世界經濟的融資產品成本。
按這文件管理規定可以的話,那就是我們依然以24%為上限。然后又來了個唱反調的文件。兩個重要文件我都查過,都是中國處于一個生效狀態中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創造良好法律環境的通知》[2018]5號,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自主管理權。 加強金融判斷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商業銀行、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方式收取高額利息的,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要【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這個參照,就很靈活了?!緟⒄铡亢汀疽勒铡渴遣灰粯拥?,參照是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在里面的。某篇公眾號文章里,用了溫州中院的一個案例,說支持金融機構的24%的年利率。但是以前有法官告訴我,普通的案例,僅供參考,你怎么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案例,而不提供相反的案例呢除非是上了最高法公報的指導性案例。
說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案例也有一定參考作用,說案例有參考作用,又告訴你必須要最高法的。說最高法的,但是各個法院之間其實也會研究,其他法院是怎么處理的。說成文法國家,成文的文件再來個自己唱反調的。說唱反調,又是參照,參照就是可以自由裁量。那金融借款到底按24%上限,還是參照民間借貸4倍LPR上限,還是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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