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總結了過去處理的案件,以及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上海合同律師分析下面案例。
案例一
A公司與陳簽訂了建材購銷合同。供貨后,陳沒有付款。A公司提起訴訟。陳建議雙方在訴訟過程中未簽訂合同。A公司提供的合同是偽造的。經司法鑒定,合同中的簽字和指紋確實不是陳的。
事實上,合同不是由甲方公司偽造的。鑒定結果出來后,甲方公司的簽約人員承認,他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與陳面對面簽訂合同,而是將合同的電子版發送給陳,并在簽訂合同后郵寄給甲方公司。甲方公司收到合同后開始供貨,但沒想到陳沒有親自簽字。然而,這只是甲方公司簽約人員的單方面陳述。當時,所有聊天記錄和郵寄合同的快遞訂單都丟失了。甲方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上述事實。
后來,根據其他證據,我們證明a公司與陳建立了實際的銷售合同關系。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退一步達成調解,a公司收回付款。
銷售合同關系的建立不是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但為什么我們仍然關注這份書面合同呢?由于合同規定了明確的違約條款,合同規定陳逾期付款需要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公司為實現債權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擔保費等。陳承認雙方存在銷售合同關系,但不承認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是為了避免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評估結果確實使A公司處于被動地位,最后退一步與陳調解。
律師提示
1.紙質合同應當面對面簽訂,并認真審查簽訂主體的資格。如因遠程距離等原因不能面對面簽訂,雙方應通過電子郵件簽訂合同確認書,以確保合同的真實性;
2.合同必要條款: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增加違約成本,約定違約方承擔對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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